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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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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事由规定有哪些

冯* 山东-烟台 离婚咨询 2025.02.19 08:43:13 355人阅读

离婚的法定事由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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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体现了婚姻自由中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双方需就关键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这确保了对婚姻解除后的诸多事宜有清晰安排,维护了双方权益与秩序。
(2)诉讼离婚则是在夫妻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列举的多种法定事由是基于严重损害夫妻感情、违背婚姻基本义务等情况,为受伤害方提供了摆脱不幸婚姻的途径。像重婚、家暴等行为严重破坏婚姻关系,法律对此明确规定准予离婚,保障了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而对隐瞒重大疾病等新规定,也是适应现实需求,保障婚姻知情权。

提醒:
协议离婚要认真对待书面协议内容,确保各项协商条款清晰合理;诉讼离婚需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符合法定离婚事由 。  

2025-02-19 13: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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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方面:夫妻要充分沟通,确保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真的协商一致,认真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在申请离婚登记后,冷静期内也要慎重思考,冷静期届满后及时共同去申领离婚证 。

(二)诉讼离婚方面:若要通过诉讼离婚,要注意收集能证明符合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比如存在家暴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分居的居住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2025-02-19 12:0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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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法定事由分两种。协议离婚,得夫妻自愿,对子女、财产、债务商量好,签书面协议,一起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过冷静期后共同申领离婚证。
  
   诉讼离婚,法院看夫妻感情有无破裂。像重婚、家暴、恶习不改、分居两年、一方失踪等,调解无效就判离。还有婚前隐瞒重疾,以及判决不准离后再分居一年又起诉的,也应准予离婚 。

2025-02-19 11:2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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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法定事由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各有明确规定。
法律解析:
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自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签书面协议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再共同申请发离婚证。这体现对婚姻关系解除的谨慎态度,确保双方深思熟虑。
诉讼离婚则由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多种法定情形下,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还有如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等特殊情况,也可起诉离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婚姻中受伤害方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公平公正。
如果在离婚相关事务上遇到困惑,无论是协议离婚流程问题,还是诉讼离婚证据收集等方面,都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  

2025-02-19 11: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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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定事由的确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双方自愿并就关键事项协商一致,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这有助于高效和平地结束婚姻。但实践中可能存在对协议内容考虑不周全等问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充分沟通各项事宜,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确保协议条款清晰合理。

诉讼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核心判断标准,列举的多种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依据,保障了婚姻中弱势方权益。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等严重问题的情况,能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不过,感情破裂的认定有时存在主观性。法院应综合多方面证据谨慎判断,同时可设立专门调解机构,在诉讼前充分调解,尽可能修复婚姻关系,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再依法判决 。  

2025-02-19 10:03:2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一)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三)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一)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三)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解答如下,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流,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坚持婚姻自由,更与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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