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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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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赠送的礼物离婚怎么分割

黄** 广东-清远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2.19 07:48:11 353人阅读

夫妻赠送的礼物离婚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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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送礼物的分割,关键在于礼物性质的认定。

1. 一般日常用品等具个人属性礼物,通常视为对受赠方个人赠与,离婚时归受赠方个人,不参与分割。这基于此类礼物多为满足个人特定需求,具有较强专属性质。
解决措施:双方应清晰认知此类礼物性质,避免日后争议。

2. 价值较大且明确对双方赠与的礼物,如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依财产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因这类礼物涉及双方共同利益,按此方式处理保障公平公正。
解决措施:协议时保持理性沟通,若诉至法院需提供相关财产证据。

3. 明确只赠与一方的礼物,像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是受赠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这尊重赠与人意愿。
解决措施:保存好能证明只赠与一方的相关书面材料 。  

2025-02-19 12: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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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日常用品等具个人属性的礼物,由于其特殊性,被看作对受赠方个人的赠与。这是考虑到这类礼物主要供受赠方个人使用,与个人生活紧密相连,所以离婚时归受赠方个人,不参与财产分割。

(2)价值较大且明确对夫妻双方赠与的礼物,像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是对夫妻整体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财产情况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3)明确只赠与一方的礼物,如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充分尊重赠与人意愿,认定为受赠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提醒:
处理婚姻期间礼物分割,关键看礼物属性、赠与意图。有疑问建议咨询,以便准确判断财产归属 。

2025-02-19 11: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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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一般日常用品类有个人属性的礼物,离婚时明确归受赠方个人,无需额外操作,保留好相关购买凭证等证明物品来源和性质即可。

(二)价值大且明确赠与双方的礼物如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先自行商量如何分配,签订书面协议;商量不成则准备好财产证明等材料,向法院起诉,等待法院按原则判决。

(三)赠与明确只给一方的礼物,需保留好能证明只赠与一方的证据,像遗嘱、赠与合同等,离婚时无需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2025-02-19 10:0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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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期间夫妻互赠礼物,分割得分情况。像日常个人用品这类礼物,一般算对受赠方个人的赠予,离婚时归受赠方,不参与分割。
  价值大且明示给双方的礼物,比如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若赠礼时明确只给一方,如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是受赠方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 。

2025-02-19 09:3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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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送的礼物,离婚时分割方式因礼物性质不同而有别,或归个人,或为共同财产需协议或依判决分割。
法律解析: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间赠送礼物很常见。对于一般日常用品这类具个人属性的礼物,按法律视为对受赠方个人赠与,离婚时就归受赠方,不参与财产分割。而价值较大且明确是对夫妻双方赠与的,像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怎么分,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要是赠与礼物时明确只给一方,像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那就是受赠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复杂多样,如果对这方面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9 09:12:0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收回。一般来讲,在法律上,赠与的并且已经是既成事实的东西是不能够要回的。当然,如果对方自愿归还另作别论。
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对正常的社交关系进行过度干涉。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并非全部出于结婚目的,其中不乏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此类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礼物仅具有道德意义,属于一般性赠与,收受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与女方外出旅游,因为该支出现金已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在分手后都不得要求返还。但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礼物,比如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女方的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彩礼。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收回。一般来讲,在法律上,赠与的并且已经是既成事实的东西是不能够要回的。当然,如果对方自愿归还另作别论。
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对正常的社交关系进行过度干涉。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并非全部出于结婚目的,其中不乏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此类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礼物仅具有道德意义,属于一般性赠与,收受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与女方外出旅游,因为该支出现金已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在分手后都不得要求返还。但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礼物,比如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女方的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彩礼。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收回。一般来讲,在法律上,赠与的并且已经是既成事实的东西是不能够要回的。当然,如果对方自愿归还另作别论。
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对正常的社交关系进行过度干涉。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并非全部出于结婚目的,其中不乏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此类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礼物仅具有道德意义,属于一般性赠与,收受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与女方外出旅游,因为该支出现金已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在分手后都不得要求返还。但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礼物,比如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女方的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彩礼。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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