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 第一次离婚判不离, 第二次会判离婚。两次要时隔六个月。 所谓的六个月的期限是对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方再次的时间上的限制,是第一次判决以后,6个月内原告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司法实践中,会再给双方缓解的余地,一般第一次会判不离;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离婚时,就会判离的。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到住所地所在基层(区或县),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开庭时间,需要去领取开庭传票; 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可能约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调解,开庭时也会问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工作,不离婚,结案; 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但是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离婚。 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的问题。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您好,关于诉讼离婚第一次调解后多久开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
第一次离婚判不离,
第二次会判离婚。两次要时隔六个月。
所谓的六个月的期限是对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方再次的时间上的限制,是第一次判决以后,6个月内原告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司法实践中,会再给双方缓解的余地,一般第一次会判不离;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离婚时,就会判离的。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到住所地所在基层(区或县),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开庭时间,需要去领取开庭传票;
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可能约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调解,开庭时也会问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工作,不离婚,结案;
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但是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离婚。
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的问题。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后多久开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来决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第一次调解,
第二次开庭的时间由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安排,法律没有规定;
2、法律对案件什么时候审结有相关的规定:
1)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若干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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