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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拍卖后拖欠工人工资怎么办

李** 山西-晋城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2.19 04:25:18 380人阅读

企业拍卖后拖欠工人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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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人发现企业拖欠工资,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详细说明企业拖欠工资的具体情况,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促使企业限期支付工资。

(二)准备好相关证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证据务必真实有效,以便仲裁机构准确判断。耐心等待仲裁结果。

(三)企业若不执行仲裁结果,工人迅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密切关注企业拍卖款项的分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

2025-02-19 10: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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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即便进行拍卖,也不能免除其拖欠工人工资的支付责任。这是基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要求,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变不能损害工人应得的劳动报酬。

为保障工资支付,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有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工资的权力,若企业逾期不支付,还需加付赔偿金。这能通过行政力量快速督促企业履行支付义务。
2. 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工人在仲裁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数额的相关证据。仲裁机构会依法裁决企业支付拖欠工资。
3.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企业对仲裁结果拒不执行,工人可向法院申请。企业拍卖所得款项,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先支付所欠职工费用。工人要积极运用这些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2025-02-19 09:2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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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拍卖也不能免除拖欠工人工资的支付责任,工人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即便进行拍卖,对拖欠工人的工资仍负有支付义务。工人可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力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工资,若企业逾期不支付,需加付赔偿金。工人也能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要提供像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数额的证据,仲裁机构会依法裁决企业支付拖欠工资。要是企业对仲裁结果拒不执行,工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企业拍卖所得款项,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先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 。如果工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2-19 08:3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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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就算进行拍卖,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责任也跑不掉。工人能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监察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发工资,逾期不付得加付赔偿金。

    工人还能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情况的证据,仲裁机构会依法裁决企业支付工资。

    要是企业不执行仲裁结果,工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企业拍卖款项在支付破产等费用后,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等费用。工人要积极维权 。

2025-02-19 07:2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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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即便处于拍卖阶段,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责任依旧存在。这是基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企业的经营变动不能成为逃避工资支付义务的理由。
(2)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上有法定职权,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工资是其有效监管手段。若企业逾期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规定能对企业形成威慑,促使其履行支付义务。
(3)劳动仲裁是工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工人需准备充分证据,这是仲裁机构准确认定事实、依法裁决的关键。
(4)对于企业拒不执行仲裁结果的情况,法院的强制执行能确保工人权益得以实现。企业拍卖款项的清偿顺序明确了职工工资等费用的优先地位。

提醒:
工人遇到企业拖欠工资,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投诉、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  

2025-02-19 06:15: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和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两个方面的问题。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指出: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笔者理解,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依法收回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出让。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也对国有土地拍卖提出了明确要求。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的双重属性和政府既是所有者代表同时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拍卖,不能完全照搬一般意义上拍卖的程序。《拍卖法》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不适用于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因此,国土资源部2007年制定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都对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笔者理解,拍卖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形式,应当是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属权力,其他单位是无权进行的。拍卖行为作为拍卖出让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构(比如各地的土地市场、土地交易中心或者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等)进行。综上所述,由于被拍卖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该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划拨土地处理的合法程序应是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依法收回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出让。本案中的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组无权委托拍卖行直接拍卖该土地使用权。由于该拍卖活动是违法无效的,王某并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也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是,王某可就其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到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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