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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调解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彭** 黑龙江-鹤岗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2.19 04:07:20 497人阅读

判决后调解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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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和解主体,要严格确认参与和解的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或者有合法授权的人。可以查看授权文件等,保证和解意愿是真实的。
(二)对于和解内容,在拟定和解条款时,仔细审查是否存在违背法律强制要求的地方,以及是否损害第三方利益。可以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查。
(三)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务必严谨,把各项关键内容都写清楚。双方仔细核对条款,确保无歧义。
(四)在履行阶段,密切关注对方履行情况。若有不履行迹象,及时准备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同时,注意保留好各类和解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2025-02-19 09: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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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和解,主体得是当事人或合法授权人。亲身参与,让意思表示真实靠谱。
  
   和解内容得在法律框架内,不能损害公共或他人利益,更不能借此逃义务。

   书面协议得签,把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和期限写清,免生不必要纠纷。

   盯着协议履行,一方不做,对方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保留好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2025-02-19 08:0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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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决后调解即执行和解,有诸多要点需注意。
法律解析:
执行和解的主体限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人,如此才能保证和解中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和解内容必须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不能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更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这是为维护法律秩序与公平正义。书面和解协议不可或缺,要把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关键内容详细记录,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新纠纷。关于履行情况,若一方不履行,对方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而且在和解全程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协议签署过程等,这些证据在产生争议时能有力保障自身权益。如果在执行和解过程中遇到困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19 06: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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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关于和解主体,只有案件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人参与的执行和解,才具备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基础。这是保障和解能切实代表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关键,非相关主体参与的和解不具法律效力。

(2)和解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至关重要。任何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和解都是无效的,旨在维护法律秩序与公平正义,杜绝以和解之名行违法之实。

(3)书面和解协议是执行和解的重要载体。明确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关键条款,能有效规范双方行为,减少因约定模糊产生的纠纷隐患,为和解的顺利履行提供清晰指引。

(4)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关注不可或缺。不履行时另一方恢复原判决执行的权利,是对和解协议履行的有力约束。保留和解相关证据,则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关键支撑。

提醒:
执行和解要严格遵循上述要点,确保和解合法有效且顺利履行,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  

2025-02-19 06:2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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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调解即执行和解,要点如下:
1. 和解主体必须明确,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人参与其中,这样才能确保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因为只有当事人自身或获合法授权者,才能真正代表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和解相关事宜。

2. 和解内容需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可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通过和解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这是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

3. 书面和解协议的签订必不可少,要详细写明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关键条款。明确的约定可有效防止因约定不明产生后续纠纷,为双方的履行提供清晰指引。

4. 要关注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同时,和解过程中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和解协议签署过程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19 05:43:0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个人合伙纠纷注意事项
正确处理个人合伙纠纷须遵循五项原则,即依法经营的原则;共同遵守协议的原则;对合伙财产统一管理使用的原则;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原则。
1、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和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2、合伙人对于个人合伙所欠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3、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啬合伙人,应当订立入伙合同。
5、合伙人要求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6、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照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7、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合伙人之间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中颇为重要的一道工序,现场勘查粗枝大叶,不全面、不细致、不准确,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出现案件定性错误现象。严重的还会造成冤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身心上的伤害。 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如何取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2、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并交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向当事人公开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材料。 3、在事故未调解前,公安机关可以指定肇事车方垫付死者或伤者的安葬费、抢救费,并预交事故的处理押金。交通事故当事方拒绝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至调解终结移送人民受理止。 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亲属须在十日内将尸体火化。 5、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院或自购药品。经医院治愈拒绝出院的,费用由自己负责。伤者出院后,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6、车物损坏的,经物价部门评估后,以修为主,不能修复的可折价赔偿。 7、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治疗终结后,15日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二、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应当注意的事项 1、人证要找目击 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很多种。当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司机看到行人没有走人行横道、闯红灯或非机动车有猛拐现象,一定要询问旁边的车辆或行人有没有看到刚才发生事故的一幕,并留下目击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因为事故民警一般会在发生事故后的5至10分钟赶到现场,尽量请目击证人留在现场,一同协助警方调查。这是人证。 2、物证标出行人位置 如果伤者需要马上送至医院,而警察又没到来时,可先用粉笔或可以画出痕迹的石块大概标出伤者倒地的位置。如果行人确为闯红灯或不走人行横道,交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完全可以根据其倒地的位置和其他散落物测量出来。当然,司机如果随身携带相机或录像机,也可以自己拍下来,提供给办案民警。这是物证。 3、受询多提供细节 当司机接受民警询问时,一定要尽可能多的提供事故发生时和现场的细节。尤其是事故现场不能清晰地反映出司机采取了必要的刹车措施时,一定要向交警阐明自己踩刹车时遇到了什么情况,以致没有明显的刹车痕迹。 4、提醒有争议可以值通过法律程序 需要提醒司机注意的是,一定要分清楚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事故责任由交警进行认定,但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要求,交管部门已经不再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如有异议,可直接诉讼至。如果司机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也可以直接诉讼至。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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