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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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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给男方了我想偷偷带走可以吗

张* 山东-临沂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2.19 02:58:13 490人阅读

孩子判给男方了我想偷偷带走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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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将抚养权判给男方后,男方依法取得直接抚养权,此时女方私自带走孩子,违反了生效裁判文书内容,侵害了男方抚养权。这是对法律判决权威性的挑战,同时也打乱孩子原本稳定的生活节奏。
(2)女方若想改变抚养权归属,需遵循法定程序,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但要以合理理由和充分证据为支撑。像男方无力抚养、存在虐待孩子等情况,都可作为诉求依据。法院会秉持保护孩子利益的原则,综合判定是否变更抚养权。

提醒:
私自改变孩子抚养状态不可取,变更抚养权要依法进行,建议先咨询律师了解具体情况 。

2025-02-19 08:1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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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明确,既然法院已将抚养权判给男方,私自把孩子带走不可取。这种做法破坏了生效判决的权威性,也影响男方合法行使抚养权以及孩子的正常生活。

(二)若想争取孩子抚养权,要走合法途径,也就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三)准备充分理由和证据,例如男方经济状况恶化无法提供良好生活条件,或存在暴力对待孩子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2025-02-19 07:4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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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把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后,男方依法有直接抚养权。没经男方同意或法定程序变更,私自带走孩子,既违反生效裁判,还可能侵犯男方抚养权,影响孩子生活成长。

   要是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得走合法途径,向法院提变更抚养权诉讼。说明正当理由,像男方没抚养能力、虐待孩子等。法院会依事实证据,从利于孩子的原则公正裁决。别私自带走孩子,以免惹法律麻烦 。

2025-02-19 05:4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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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经男方同意或法定程序变更抚养权,私自将法院判给男方抚养的孩子带走是不可以的,应通过合法途径争取抚养权。
法律解析:
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后,男方依法拥有直接抚养权。私自带走孩子,违反了生效裁判文书,侵犯了男方抚养权,还会干扰孩子正常生活与成长。这种行为不可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若想变更孩子抚养权,要通过合法途径,即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像男方不具备抚养能力、对孩子有虐待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都可以作为正当理由向法院说明。法院会秉持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事实和证据公正裁决。如果大家在抚养权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19 05:4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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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私自带走孩子。法院将抚养权判给男方,男方依法享有直接抚养权,未经其同意或法定程序变更,私自带走孩子违背生效裁判,涉嫌侵犯抚养权,也会干扰孩子正常生活成长。

为获得孩子抚养权,可采取以下合法做法:
1. 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 ,启动法律程序。
2. 阐明正当理由。如男方确实不具备抚养能力,无法为孩子提供稳定生活、教育等条件;或者存在虐待、暴力对待孩子等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提供充分证据支撑理由。
3. 等待法院裁决。法院会依据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事实证据作出公正判决。遵循法院判决结果,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025-02-19 04:50:37 回复

【法律意见】
对子女抚养问题,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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