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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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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想要孩子怎么处理

龚* 天津-汉沽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2.19 02:11:55 394人阅读

夫妻一方不想要孩子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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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育问题上夫妻双方生育权平等。这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平等性质,双方对生育大事都有表达意愿的权利。

针对生育分歧,有如下解决措施和建议:
1. 充分沟通协商是首要步骤。夫妻双方坦诚交流想法、顾虑和期望,尝试互相理解,达成一致意见,维护婚姻和谐。
  
2. 若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丈夫索赔法院不支持。鉴于女性在生育中的特殊生理负担和风险,应尊重其最终决定权。男性应理解并接受这一法律规定。

3. 因生育问题致感情破裂,任何一方可提离婚诉讼。诉讼时双方需提供感情破裂相关证据,法院会公正审理判决,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025-02-19 08: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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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生育权平等,充分沟通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是最佳处理途径。

(2)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以侵犯生育权索赔,法院不支持。这是考虑到女性因身体结构和生育生理负担等特殊因素,在生育决定上有最终话语权。

(3)因生育问题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任一方可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据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具体情形审理判决。

提醒:
生育问题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沟通协商很关键。若遇分歧,建议提前了解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  

2025-02-19 07:0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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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夫妻在生育问题上有分歧,先好好沟通协商。把各自想法和担忧说出来,一起探讨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二)要是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索赔法院不支持。毕竟女性因生理特点对生育有最终决定权。

(三)若生育问题让夫妻感情破裂,任何一方可提离婚诉讼。法院会综合判断感情是否真的无法挽回再做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生育问题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据此提起离婚诉讼。  

2025-02-19 05:5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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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这事,夫妻都有平等权利。要是一方不想要娃,最好先好好沟通商量,争取达成一致,这是最省心的解决办法。

    要是谈不拢,妻子没跟丈夫说就中止妊娠,丈夫要是以侵犯生育权索赔,法院不会支持。毕竟生育得双方配合,但女性因身体原因,对生不生有最终话语权。

    要是生育问题让夫妻感情过不下去了,任何一方都能提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看感情是不是真没了,再做判决 。

2025-02-19 03:5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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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生育问题上夫妻双方平等,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索赔法院不支持,因生育问题感情破裂任一方可提离婚诉讼。
法律解析:
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的权利。然而女性因身体结构和生育生理负担等特殊性,对是否生育有最终决定权。所以当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以侵犯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时,法院不予支持。这并非否定丈夫生育权,而是基于生理现实的合理判定。生育权实现依赖双方配合,但女性承担着更为直接和重大的生理责任。

倘若因生育问题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任何一方都能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时会综合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具体情形来判决。

生育问题涉及诸多法律和情感因素,如果在这方面遇到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9 02:19:20 回复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认定
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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