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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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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赠与财产分手后怎么处理

王** 浙江-温州 同居咨询 2025.02.18 18:28:49 363人阅读

同居关系赠与财产分手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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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动产交付后赠与完成,财产归受赠方,像常见的衣物、首饰交付后一般不可要求返还。这是基于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的规定。
(2)不动产若完成过户登记归受赠方,未过户的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原则可撤销。这保障了赠与人对不动产处置的一定决定权。
(3)具有彩礼性质的赠与,分手后赠与人能要求返还,体现对彩礼习俗及公平原则的考量。
(4)损害赠与人近亲属重大利益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依法在规定时效内撤销赠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同居期间涉及财产赠与要谨慎。保留好相关证据,明确财产性质,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处理 。

2025-02-18 23: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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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动产,交付后一般不能要回,像日常送的衣物、首饰等就归受赠方。
(二)不动产若已过户给受赠方,就属于对方;没过户的话,赠与人能撤销赠与。
(三)涉及彩礼性质的赠与,分手后赠与人能要求返还。
(四)赠与财产损害赠与人近亲属重大利益,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2025-02-18 22:5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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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同居分手后赠与财产的处理,有多种情况。要是赠与的是动产,像衣服、首饰这些,还完成了交付,那财产就归受赠的一方,一般不能要回。

   要是不动产,例如房产,完成过户登记就归受赠方;没过户的话,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能撤销。

   若是带有彩礼性质,分手后赠与人能要求返还。损害赠与人近亲属重大利益,或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赠与人也能依法行使撤销权 。

2025-02-18 21:5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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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居关系中赠与财产分手后的处理因财产性质、赠与目的及是否存在法定情形等有所不同。
法律解析:
对于动产,一旦交付赠与完成,像赠送的衣物、首饰等归受赠方,通常不可要求返还。不动产若完成过户登记归属受赠方,未过户的赠与人原则上可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若赠与财产属彩礼性质,分手后赠与人能要求返还。损害赠与人近亲属重大利益,如赠与人因赠与同居对象家庭重要财产致家人生活困难,可依法撤销。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赠与人在规定时效内可行使撤销权。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双方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在同居关系赠与财产问题上有困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8 20:3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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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居关系中赠与财产分手后的处理要依不同情形而定。动产交付、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一般赠与完成,财产归属受赠方;未过户的不动产,赠与人原则可撤销。涉及彩礼性质、损害赠与人近亲属重大利益、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赠与人可要求返还或撤销赠与。
2.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首先,在同居期间进行财产赠与时,双方应明确赠与的性质和目的,最好以书面形式记录,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其次,如果涉及重大财产赠与,尤其是不动产,赠与人需谨慎考虑,在决定赠与前充分评估后果。
最后,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2025-02-18 19:29:19 回复

您好,关于婚外同居的财产赠与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同居赠与财产是否有效:
(一)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是赠与的内容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若在婚前分手,则应结合具体案情适当返还。
(二)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只要其所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
(三)对于婚内同居所签协议及赠与如果协议内容侵犯同居一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则应认定无效,因为这种对财产的处分是对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利的,并且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处分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外有代理权而对抗。男女要是未婚同居的,此时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在财产分割方面产生了纠纷的话,也是可以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婚同居期间不仅涉及到未婚同居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处理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还包括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也有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能否返还的问题。 1、同居前,一方赠与给另外一方财物的,可以比照赠与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2、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要求返还财物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于同居期间赠与的财产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同居关系一般可以划分为两种:
一种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尤其是恋爱关系下的同居,在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比如双方财产混同放在一起分不谁是谁的了,那要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第二种同居是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而且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那是婚姻法承认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下双方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都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同时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原则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即便是以夫妻名义,那也不是事实婚姻,只是非婚同居,这种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物权法》第103条
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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