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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纠纷仲裁不服能不能复议

郭* 西藏-拉萨 仲裁咨询 2025.02.18 17:48:52 499人阅读

民事纠纷仲裁不服能不能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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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民事纠纷仲裁裁决不服,首先要清楚一般不能申请复议。应接受一裁终局的结果,不要再就同一纠纷盲目申请仲裁或起诉,避免浪费时间精力。
(二)若发现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要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比如留意是否存在没有仲裁协议等六种法定情形。
(三)一旦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025-02-18 23: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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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对民事纠纷仲裁裁决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仲裁是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仲裁委和法院都不受理。
  
   但有法定情形时,当事人能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比如没仲裁协议、超仲裁范围、程序违法、证据伪造等。

   法院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

2025-02-18 21:4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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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民事纠纷仲裁裁决不服不能申请复议,实行一裁终局,但存在法定情形可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解析:
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旨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裁决作出后,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仲裁委和法院都不会受理。不过,为保障公平公正,当出现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范围等六种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核实后若裁定撤销,当事人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向法院起诉。这既维护了仲裁的权威性,又为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救济途径。如果大家在仲裁过程中遇到相关困惑,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8 21: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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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通常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申请复议。裁决作出后,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仲裁委和法院都不会受理。这旨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仲裁的权威性。

(2)存在特定法定情形时,当事人能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像没有仲裁协议,意味着仲裁缺乏基础;裁决事项超出范围或仲裁委无权仲裁,属于主体错误;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影响公正性;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会误导裁决;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破坏裁决的正当性。

(3)法院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提醒:
申请仲裁前要确保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关注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若对裁决有异议,符合法定情形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 。  

2025-02-18 19:4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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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民事纠纷仲裁裁决作出后通常不可申请复议,这源于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性,裁决作出便具有终局效力,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相关机构不会受理。

但存在法定特殊情况。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具体如下:
1. 不存在仲裁协议,这是仲裁启动的基础,没有此前提仲裁程序不应开展。
2. 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仲裁应在约定和法定权限内进行。
3. 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公正的程序是裁决公正的保障。
4. 裁决所依据证据伪造,虚假证据会导致错误裁决。
5. 对方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损害了当事人知情权和公平辩论权。
6. 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等枉法行为,严重破坏仲裁公正性。
法院核实撤销后,当事人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  

2025-02-18 19:20:4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不服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起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不服仲裁庭的裁决怎么办: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采取主动,主动要求人民进行撤销,但是需要注意,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人民撤销仲裁的事由基本是一些程序性违法事由或是仲裁庭有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一些当事人理解不同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里请大家注意,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因此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类似民事诉讼中二审的审查方式,特别体现在对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上。 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原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原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现在为第二百三十七条。该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新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后,将不予执行仲裁的事由进行变化,基本和撤销仲裁裁决事项一致,更加关注程序上的审核,而限制执行过程中进行实体的审查,除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以外,在不予执行司法审查时仅实施程序性审查。因此,应对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事人选择仲裁进行纠纷解决应该更加慎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为一裁终局,所以仲裁后不能诉讼,但对仲裁不服,如果符合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再向进行。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为一裁终局,所以仲裁后不能诉讼,但对仲裁不服,如果符合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再向进行。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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