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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待遇由谁支付工资

何** 山东-青岛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2.18 08:01:13 363人阅读

工伤伤残待遇由谁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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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伤残待遇中的工资支付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 一般来说,工伤伤残待遇中的工资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需按照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来发放伤残津贴等相关工资待遇。
2. 若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要是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不过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
3. 要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全部工伤待遇都得由用人单位支付。

总之,工伤伤残待遇中工资具体由谁支付,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2025-02-18 12: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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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伤残待遇中的工资支付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工资部分通常由用人单位支付,要按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发放伤残津贴等相关待遇。
2. 若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的,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最多延长12个月。
3.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那全部工伤待遇都得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总之,到底由谁支付工资,得结合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2025-02-18 10:5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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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待遇中工资部分的支付情况,需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具体如下:
1. 用人单位支付情形:一般情况下,工伤伤残待遇中的工资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标准是按照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来发放伤残津贴等相关工资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全部工伤待遇都需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2.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形:若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权益。若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总之,工资由谁支付要依据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

2025-02-18 10:2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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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待遇里的工资部分,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的。具体说明如下:
1. 工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要按照职工在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来发放伤残津贴等相关工资待遇。
2. 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要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要是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
3.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全部的工伤待遇都得由用人单位支付。

总之,工资具体由谁支付,得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2025-02-18 09:42:04 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待遇过去由用人单位支付逐渐转变为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由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经济利益没有影响,用人单位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积极性不高。工伤事故发生后,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工伤事故责任的分摊方式,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承担了部分工伤费用,可以调动用人单位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积极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保险费用承担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费用主要由两部分承担,其中,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下为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单位未缴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2)第三人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费用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坏和用人单位支付,而且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1.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4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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