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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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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不能出门吗

王** 江苏-盐城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2.17 10:14:19 324人阅读

监视居住不能出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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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并非完全限制被监视居住者出门,存在一定可外出的情形。这一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也考虑到被监视居住者合理的特殊需求。

具体而言,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特殊情况如就医、紧急处理家庭事务等,经批准可短暂外出 。
其次,被监视居住人需履行诸多法定义务,像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
再者,执行机关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监视者社会危险性,对其活动范围等作出限制。
最后,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需逮捕的,可先行拘留。如此规定,既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推进,又兼顾被监视者的合理需求与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与法律秩序。  

2025-02-17 17: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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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限制的是被监视居住人的行动自由,并非完全限制其出门,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处所是基本原则。
在特殊情形下,如就医、紧急处理家庭事务等,经执行机关批准能短暂外出,这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灵活性与合理性。
被监视居住人需履行多项法定义务,传讯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这些义务是保障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必要要求。
执行机关依据案件情况和社会危险性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等作出限制,旨在平衡保障人权与维护司法秩序。
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逮捕,需逮捕时还可先行拘留,这是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行为的法律制裁。

提醒:
被监视居住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遇特殊情况需外出及时申请,切不可心存侥幸违反法定义务。  

2025-02-17 15:0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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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监视居住者,如果有就医、紧急处理家庭事务等特殊需求,要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和外出时间、地点等信息,获批后再外出。

(二)务必牢记在传讯时及时到案,这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能故意拖延或不到。

(三)时刻提醒自己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管是直接威胁还是间接暗示都不可以。

(四)绝对不能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否则会面临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2025-02-17 13:3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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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监视居住不意味着完全不能出门,没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指定居住处。

    2. 要是遇到就医、处理紧急家事等特殊状况,获批后能短暂外出。

    3. 被监视居住者有不少法定义务,像传讯时得及时到案,不能干扰证人,不能毁灭证据等。

    4. 执行机关会依案件和嫌疑人情况限制其活动范围。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能被逮捕,必要时可先行拘留。  

2025-02-17 12:2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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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监视居住并非完全限制出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短暂外出,同时被监视居住人有诸多法定义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会有相应后果。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过,像就医、紧急处理家庭事务这类特殊情况,经执行机关批准是能够短暂外出的。同时,被监视居住人要履行多项法定义务,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实际和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来限制其活动范围。要是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且情节严重,可予以逮捕,需逮捕时还能先行拘留。法律规定清晰明确了监视居住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专业的解答。  

2025-02-17 10:54:0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区别:管制必然涉及监视居住的范畴,但监视居住不属于主刑,只是具体的侦查监察手段。 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区别:管制必然涉及监视居住的范畴,但监视居住不属于主刑,只是具体的侦查监察手段。 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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