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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承担的费用什么时候交

高* 广西-玉林 其他侵权咨询 2025.02.17 07:08:15 379人阅读

败诉方承担的费用什么时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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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败诉方要留意判决书明确的诉讼费等费用交纳的具体履行期限,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二)对于鉴定费、律师费等额外需承担的费用,同样严格按照判决书指定时间支付。

(三)败诉方务必重视按时履行义务,避免因未按时支付产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重自身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2025-02-17 12: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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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费作为败诉方需承担的常见费用,会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内交纳。法院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设定的履行期限能保障败诉方有充裕时间筹备资金。
(2)除诉讼费外,鉴定费、律师费等若依约定或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按判决书指定时间执行。这是对胜诉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对败诉方责任的明确。
(3)若败诉方逾期未交,胜诉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借助法院强制力量维护自身权益。而且,败诉方还会因迟延履行产生债务利息,增加经济负担。

提醒:
败诉方要重视判决书规定的缴费时间,按时履行义务,避免额外法律风险 。  

2025-02-17 11:5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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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等费用,需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交纳。法院在判决书中会清晰确定具体履行期限,给予败诉方合理准备款项的时间。

对于鉴定费、律师费(依约定或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等其他费用,也按判决书指定时间交纳。

若败诉方未按时交纳,胜诉方可在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助法院强制力促使败诉方支付费用。而且,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还会产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增加败诉方经济负担。

因此,败诉方应严格依照判决书要求,及时缴纳相关费用,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额外经济损失 。  

2025-02-17 10:5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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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败诉方需在判决书指定履行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等费用,其他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的费用同理,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及加重负担。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书会明确败诉方交纳费用的具体履行期限,给予合理准备时间。诉讼费、鉴定费、符合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等,都要按此期限交纳。若败诉方逾期未交,胜诉方可在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依据法律会产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无疑增加了败诉方的经济负担。法律如此规定,旨在维护法律判决的权威性和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

2025-02-17 09:3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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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败诉方要承担的诉讼费等费用,一般得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交。法院会在判决里明确具体时间,给败诉方合理准备钱的时间。

    2. 要是还有鉴定费、律师费(按约定或法律败诉方承担的)等其他费用,也按判决书指定时间交。

    3. 败诉方没按时交,胜诉方可在期限满后申请强制执行。而且,不按时履行会产生迟延利息,增加败诉方负担,败诉方要及时缴费。

2025-02-17 07:35:50 回复

因为打官司是你自己的事情,不是一定要请律师的。而请什么样的律师也是你的问题,律师花钱多少也是你们之间协商的,和败诉方无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21号)对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因此,如果你的情况符合《意见》第22条规定,会支持提出的赔偿合理律师费用的请求。

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和律师费三种费用的交纳和承担目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的公平保护(不仅仅是保护),有时甚至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对诉权及申请执行权的行使。以下将分别论述三种费用的交纳和承担问题,不涉及这些费用的数额。
一、诉讼费的预交和承担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并不表明诉讼费最终要由原告承担,《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之所以由原告预交是因为在案件判决以前,人民法院还无法确定败诉方是谁,也无法确定责任该由谁承担。因此,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部分都有一项关于诉讼费承担的内容。显而易见,这种规定是科学的合理的。
二、申请执行费的预交和承担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比较该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之规定。作者认为,《办法》的规定毫无道理!通常,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责任。从本质上说,原告很可能就是受害者,再由其承担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不合情理。但是,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实属无奈。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以前,难以确定真正的受害方是谁,也不能确定败诉方和责任方,亦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作出以前无法确定诉讼费该由谁承担,所以才规定诉讼费由原告预交。然而,申请执行费的预交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以后,申请执行费用的承担者此时已经确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在此情况下,《办法》仍然规定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申请执行费,这种做法的实质究竟是保护申请执行人还是被申请人?特别在目前“执行难”成为突出社会问题的情况下?
三、律师费的交纳与承担问题
作者在此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这种费用与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有关。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打官司时,经常问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对方败诉了,让对方拿律师费是否可以。本人认为可以但会明确告诉委托人,尽管应该但法院很少这样判。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法官在判决原告胜诉时却不支持原告“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这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作者认为法官的这种判决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
因为,民事案件的诉讼是由败诉方“引起”的,尽管不一定是由败诉方“提起”的。如果败诉方能够和胜诉方不通过诉讼而解决纠纷,双方的诉讼完全可以避免,诉讼费和律师费都可以避免。正是因为败诉方的原因致使诉讼发生,从而引起这些对双方来说不必要的费用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诉讼并不必然地引起律师费的发生。因为,当事人可能亲自参与诉讼而不需要委托律师。但是,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必然直接参与诉讼,查阅法律法规、起草诉状、立案、交纳诉讼费用、参与庭审等一系列与诉讼有关的活动。
当事人参与这些活动的付出本身也是一种劳务上的付出,毫无疑问应当属于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是否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要有损失。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这种参与诉讼的活动由律师代为行使,当事人虽然可以省却自身的劳务付出,但他必须为律师的代理诉讼付出报酬。这种报酬即律师费只要不超过国家有关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理所当然地应当作为委托方的直接损失而由过错方赔偿。因而法官对这种损失不予支持是错误的,没有完全保护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三种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的预交与承担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无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来看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法》关于申请执行费预交的规定和法官驳回当事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判决都没有正确、充分地保护诉讼当事人非责任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非责任方合法权益这种消极的、不充分的保护从现实角度讲则支持了应该承担责任的败诉方。这与法律的正义性格格不入
目前,执行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再加上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费的规定和对律师费承担的判决不合情理,严重影响了公民对诉权和申请执行权的行使。老百姓在付出了诉讼费、律师费和申请执行费之后,得到的往往是一张法律白条。在此情况下,对于一些标的较小的争议,当事人的选择很可能是放弃;对于一些标的较大的争议,当事人也是以一种无可奈何的态度提起诉讼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其实这个问题的意思是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叫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因种种原因而不能成立的情形,那么直接导致设立中的公司不复存在,然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律师与王律师想成立一个公司,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因为刘律师设立的公司没有成立,那么这个买卖合同怎么处理呢,刘律师作为发起人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比如对外签订很多协议,怎么处理呢 那么公司设立失败后,谁来承担呢
如果公司设立失败,那么发起人作为设立中公司的一个机关的地位也随之而去了,发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或章程形成的合伙关系。当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为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公司发起人对设立行为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这都是发起人要承担的。所以发起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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