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甘肃法律咨询 > 金昌法律咨询 > 金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 > 天津市交通事故双赔吗

天津市交通事故双赔吗

贾** 甘肃-金昌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02.17 06:42:54 489人阅读

天津市交通事故双赔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金昌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金昌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在天津市,交通事故“双赔”有一定条件。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部分遵循填平原则,工伤情况下不能重复赔偿;而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人身属性赔偿项目,符合规定时职工可同时获交通事故侵权方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1. 明确赔偿界限:实际支出部分严格按填平原则处理,避免重复索赔,保障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核实人身属性赔偿条件:对于伤残、死亡赔偿金等项目,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确认是否符合“双赔”情形。
3. 重视证据收集:如劳动者上下班遇交通事故,要及时收集事故责任认定、受伤情况等证据,以便准确判断能否“双赔”。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和法规判断。

2025-02-17 12:06:01 回复
咨询我

(一)在天津市,若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对于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部分,由于遵循填平原则,是不能重复赔偿的。这意味着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了侵权方对医疗费用的赔偿,那么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就不能再次主张这部分费用;反之亦然。
(二)而对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时,职工可以获得“双赔”。也就是既可以从交通事故侵权方那里获得相应赔偿,又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比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向肇事方主张民事侵权赔偿,要求肇事方赔偿相应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伤残补助金等项目。
(三)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是否能“双赔”要根据案件的详细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者并不冲突,但对于实际支出的费用不能重复赔偿。

2025-02-17 11:56:4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在天津市交通事故存在“双赔”情况,但有条件限制,对于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部分不能重复赔偿,而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项目在符合规定时可“双赔”。
法律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形下,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遵循填平原则,不能重复获赔。这是为了避免职工因同一损失获得超额赔偿,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对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项目,在符合条件时职工可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侵权方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可向肇事方主张民事侵权赔偿,也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伤残补助金等项目。
3、具体案件中是否能“双赔”,需依据详细事实和证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判断。若对交通事故“双赔”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7 10:57:00 回复
咨询我

在天津市,交通事故“双赔”有特定情形。具体如下:
1. 若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范畴,像医疗费用这类实际支出部分,不能重复获赔,遵循的是填平原则,也就是花费多少补多少,不会让伤者因同一笔支出获得多份赔偿。
2. 而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人身属性赔偿项目,在符合规定时,职工可同时获交通事故侵权方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比如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责交通事故受伤,既能向肇事方索赔,又能申请工伤伤残补助金等赔偿。
3. 实际中,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证据,依据法规准确判断能否“双赔”。

2025-02-17 09:03:0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 在天津市交通事故“双赔”有条件限制。若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部分遵循填平原则,不可重复赔偿。
2. 对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人身属性赔偿项目,符合规定时职工可“双赔”,即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侵权方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3. 比如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既能向肇事方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又能申请工伤保险中伤残补助金等赔偿。
4. 但最终能否“双赔”,要依据案件详细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判断。

提醒:
具体案件情况不同,“双赔”结果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2-17 08:29:18 回复

对于2016年天津市工伤可以双重赔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交通事故和工伤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依据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  
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  
⑤工伤保险相对民事损害赔偿来说,有以下特殊的优点: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⑥发生工伤事故: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理解可参照《保险法》上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应当注意:对种情形,认为“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予以补足,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应计算在扣减范围内。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责任。”这种观点因违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故为错误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为集体户口,可咨询落户单位是否同意存放新生儿户口,单位同意后,新生儿可以随父母落户。但一般情况下,集体户口部门是不予接纳的.还可以考虑尽早买房,新生儿可以在出生后一年内上户口,而且对房子也没有面积、金额、区位要求。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是全款买的还是贷款买的也都没关系,一般需要是70年大产权的房子。部分商住两用的住房也可以落户,但对于非70年大产权住房的情况,最好提前咨询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落户。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办理。

可以,需要以下资料。
1、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出具身边无子女照顾证明。
3、个人落户申请。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6、被投靠人身份证复印件。
落户流程如下:
(1)、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
11130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的有关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是民事案件的一个分类之一,其中交通事故赔偿是大多数案件的争论焦点,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怎么写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赔偿文书
11112人阅读

私家车已经普遍的使用加重了道路的拥堵情形,同时也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写,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有哪些,交通事故伤残赔付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都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6264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类诉讼是较为常见的,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怎么写,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赔偿认定
9006人阅读

每天全国都有人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亡,当然受伤或者车损的事故更多,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认定书怎么写,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以及交通事故车祸赔偿处理办法有哪些规定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6733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赔偿认定的内容,获得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那么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是如何规定的呢,希望这些对你帮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