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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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老公在外与人非法同居算重婚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女士咨询的情况,如果两人在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非法同居,即便没有登记结婚,只要存在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就可以以重婚罪进行。但重婚罪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搜集证据比较困难。法律法规对于如何认定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从两人对外是否都以夫妻相称或者周围群众是否认为他们是夫妻来判断。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 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4、军事用房; 5、其他用房。 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 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女士咨询的情况,如果两人在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非法同居,即便没有登记结婚,只要存在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就可以以重婚罪进行。但重婚罪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搜集证据比较困难。法律法规对于如何认定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从两人对外是否都以夫妻相称或者周围群众是否认为他们是夫妻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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