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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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非法运营的,统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管部门将处以法规高限的2万元罚款,并扣留车辆
二、执法人员称处罚必须有证据,要抓“现形”,如果没有交易,要处罚确实很难
三、接受处理时,会被要求写“检查”,承认拉黑活违法。这份“检查”或是有范文,要求司机照抄或是执法人员口述,司机记录。“不写检查,就拖着不处理。“
四、拼车或者搭顺风车,不应定为。应该是经常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无照营运行为。而“”等取证程序错误,取证难度大不能成为违法取证的借口,以欺诈、引诱胁迫等方式取得的“证据”都应无效。
五、执法中“讨价还价”在某种意义上是允许的,但应当是在第三方组织的听证会上公开进行。对司机的执法应引入听证程序,对一定罚款,如3000元以上的处罚,都开听证会,由司机和执法者进行辩论,确定适用法规中对应的情形和处罚基准,不能由执法者单方定罚
六、有少数不法分子借口帮忙处理违章名义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请处理违章人员不要轻信任何人“铲单铲车”谎言。这于这类人员,相关司机需要小心!防止上当受骗!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3、刑事案件原则上按管辖立案,嫌疑人跨地区实施多起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分别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单位对其中一种罪名具有管辖权,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双方当事人相互指控对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
5、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向几个公安机关报案的,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均应受理,经查确系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根据案情和管辖原则移交,或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确定管辖后的受案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高利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说它是犯罪行为,但是在催债过程中如果债权人采取了不当措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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