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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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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介绍没有盈利算犯罪么

周* 甘肃-张掖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2.16 05:26:15 361人阅读

只是介绍没有盈利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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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介绍”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关键看介绍内容与情形。

首先,介绍合法事项活动,一般不构成犯罪。这是因为此类介绍没有违背法律的基本准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介绍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即便无盈利也可能犯罪。像介绍他人买卖毒品,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犯行为,要担刑责;介绍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实施该行为即触犯此罪。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 公众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清晰知晓哪些介绍行为可能违法犯罪,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2. 遇到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介绍”邀约时,保持警惕,果断拒绝,必要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3. 司法实践中,对于“介绍”行为的认定,要依据详细事实和法律规定,确保判定公正合理。  

2025-02-16 09: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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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介绍合法事项不构成犯罪,这是基于法律对正常社会活动的保护与认可,社会中大量合法的商业、社交等介绍行为都在正常秩序内进行。
(2)介绍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便无盈利也可能入罪。如介绍买卖毒品成为共犯,介绍卖淫触犯介绍卖淫罪,这体现法律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行为的严厉打击,不以获利为犯罪构成要件。
(3)判断核心在于介绍指向是否违法犯罪,法律着重考量行为的性质与危害后果,只要行为指向违法犯罪领域,就进入法律规制范围。
(4)最终判定需结合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不同案件细节不同,准确认定需全面分析证据、行为情节等要素。

提醒:
日常要注意介绍行为指向,避免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不确定介绍事项合法性时,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025-02-16 08:4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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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明确介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先看介绍的对象。要是介绍的是合法的生意合作、正常社交等,肯定不构成犯罪。
(二)当介绍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就要警惕了。像刚才提到的介绍买卖毒品、介绍卖淫,不管有没有从中赚钱,都逃不掉法律制裁。
(三)遇到这类情况,得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证明介绍行为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25-02-16 06:5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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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介绍”行为的罪与非罪,得看具体介绍啥、啥情况。
    介绍合法事项,一般不犯罪。但要是介绍别人干违法犯罪的事,哪怕没赚钱,也可能有罪。像介绍他人买卖毒品,是毒品犯罪共犯,得担责;介绍卖淫也构成犯罪。
    关键看介绍行为有没有涉及违法犯罪。涉及了,没获利也会被追究。具体得结合事实和法律综合判定 。

2025-02-16 05:4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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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仅“介绍”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关键看介绍内容是否涉及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解析:
当介绍的是合法的事项或活动,这种“介绍”行为通常是被允许的,不构成犯罪。然而,一旦介绍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哪怕没有从中获取利益,也可能踏入犯罪的范畴。比如介绍他人买卖毒品,这会被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行为,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他人卖淫则构成介绍卖淫罪,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触犯此罪。总之,介绍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其指向,涉及违法犯罪的介绍难逃法律制裁。具体的判定要依据详细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困惑,不确定某种“介绍”行为是否违法犯罪,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5-02-16 05:29:2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于非法运营的,统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管部门将处以法规高限的2万元罚款,并扣留车辆
二、执法人员称处罚必须有证据,要抓“现形”,如果没有交易,要处罚确实很难
三、接受处理时,会被要求写“检查”,承认拉黑活违法。这份“检查”或是有范文,要求司机照抄或是执法人员口述,司机记录。“不写检查,就拖着不处理。“
四、拼车或者搭顺风车,不应定为。应该是经常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无照营运行为。而“”等取证程序错误,取证难度大不能成为违法取证的借口,以欺诈、引诱胁迫等方式取得的“证据”都应无效。
五、执法中“讨价还价”在某种意义上是允许的,但应当是在第三方组织的听证会上公开进行。对司机的执法应引入听证程序,对一定罚款,如3000元以上的处罚,都开听证会,由司机和执法者进行辩论,确定适用法规中对应的情形和处罚基准,不能由执法者单方定罚
六、有少数不法分子借口帮忙处理违章名义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请处理违章人员不要轻信任何人“铲单铲车”谎言。这于这类人员,相关司机需要小心!防止上当受骗!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3、刑事案件原则上按管辖立案,嫌疑人跨地区实施多起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分别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单位对其中一种罪名具有管辖权,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双方当事人相互指控对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
5、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向几个公安机关报案的,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均应受理,经查确系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根据案情和管辖原则移交,或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确定管辖后的受案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高利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说它是犯罪行为,但是在催债过程中如果债权人采取了不当措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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