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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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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捏造事实负法律责任吗

杨* 江苏-徐州 离婚咨询 2025.02.15 15:14:11 445人阅读

女方起诉离婚捏造事实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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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中女方故意捏造事实,依情节不同承担不同后果,诉讼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捏造事实。
法律解析:
在离婚诉讼里,女方若只是在陈述时夸大或虚构无关紧要细节,通常不担法律责任,法官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但如果虚构如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实,法院会依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这种不诚信行为会使法官降低对其陈述的信任,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关键问题上,女方主张会受影响,法官裁判更倾向做出对她不利的判决。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若大家在离婚诉讼中遇到类似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5 22: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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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里,女方故意捏造事实的法律后果因情节而异。轻微的夸大或虚构无关细节通常无法律责任,法官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定。但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捏造行为,后果严重。

对此有以下措施建议:
1. 法院方面,对于严重捏造事实行为,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2. 另一方当事人,若发现对方有此类行为,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反映,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 社会层面,加强诚信教育与法律宣传,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让人们明白诉讼中诚实信用的重要性。总之,营造诚信诉讼环境,能确保司法活动公平有序进行 。  

2025-02-15 20:1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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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里,女方要是故意编造假事,得看情况担责。要是只是讲些无关紧要的夸大或虚构小事,通常没法律责任,法官会结合别的证据判断。

    要是编造的事严重干扰案件公正审理,像虚构共同债务想多分钱,法院会按情节轻重,对她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责。

    而且这种不诚信做法,会让法官对她的话存疑,影响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主张,法官裁判时会倾向做出对她不利的判决。诉讼要讲诚信,别编瞎话。

2025-02-15 19:3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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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离婚诉讼里,女方若只是在陈述中夸大或虚构无关紧要的细节,通常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这些细枝末节对案件关键走向影响不大,法官会结合其他有效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

(2)然而,若女方虚构如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实,以达到多分财产等目的,性质就截然不同。法院有权依据情节轻重,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若该行为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此外,这种不诚信行为会严重损害女方在法官心中的可信度。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重要问题上,法官会因这种行为,倾向于做出对女方不利的判决。

提醒:
离婚诉讼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捏造事实,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和不利判决。  

2025-02-15 18:0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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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离婚诉讼里,女方若只是在陈述中夸大或虚构无关紧要细节,虽不涉及法律责任,但还是要尽量如实陈述,避免给法官留下不好印象。

(二)要是女方虚构事实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比如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想多分财产,要清楚法院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明白这种不诚信行为会降低自己陈述的可信度,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关键问题上很可能得到不利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025-02-15 17:07:0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行为人诽谤他人的内容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上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损害,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本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进行的行为。针对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损害某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在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和诽谤罪以及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诽谤他人,只有导致被侵害人自杀或者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才构成诽谤罪。民事性质的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诽谤行为,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行为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行为。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的,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2)诽谤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还包括过失。另外,还要注意和侮辱行为的区分。两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诽谤行为必须是捏造的事实,而侮辱行为不是捏造的方式进行;诽谤行为只能用语言、文字进行,不能用暴力进行而侮辱行为可以使用暴力手段,也可以用语言、文字进行。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行为人诽谤他人的内容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上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损害,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本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进行的行为。针对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损害某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在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和诽谤罪以及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诽谤他人,只有导致被侵害人自杀或者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才构成诽谤罪。民事性质的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诽谤行为,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行为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行为。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的,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2)诽谤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还包括过失。另外,还要注意和侮辱行为的区分。两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诽谤行为必须是捏造的事实,而侮辱行为不是捏造的方式进行诽谤行为只能用语言、文字进行,不能用暴力进行而侮辱行为可以使用暴力手段,也可以用语言、文字进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行为人诽谤他人的内容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上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损害,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本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进行的行为。针对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损害某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在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和诽谤罪以及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诽谤他人,只有导致被侵害人自杀或者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才构成诽谤罪。民事性质的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诽谤行为,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行为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行为。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的,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2)诽谤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还包括过失。另外,还要注意和侮辱行为的区分。两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诽谤行为必须是捏造的事实,而侮辱行为不是捏造的方式进行;诽谤行为只能用语言、文字进行,不能用暴力进行而侮辱行为可以使用暴力手段,也可以用语言、文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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