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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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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所有的房子必须是夫妻么

李** 海南-琼海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2.15 13:48:19 479人阅读

共同所有的房子必须是夫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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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同所有的主体确实并不局限于夫妻。在法律层面,共同共有基于特定共同关系产生,多个主体共同享有一物所有权。

具体来说:
1. 多个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出资建造或购买房屋,会形成共同共有关系。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对房屋共同拥有所有权 。

2. 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用于合伙经营等用途,同样构成房屋共同所有。各合伙人对房屋共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

3. 按份共有人也能对房屋共同拥有。两人或多人按约定比例出资购房,各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房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总之,共同所有房子的主体呈现多样化,夫妻只是其中一种情况,并非必须是夫妻。  

2025-02-15 17: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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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享有一物所有权。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是常见的共同共有情形,但并非唯一。
(2)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出资建造或购买房屋,会形成共同共有关系,这是除夫妻外典型的房屋共同所有情况。
(3)合伙关系里,合伙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用于合伙经营等,同样构成房屋共同所有。
(4)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对房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多人按约定比例出资购房,也能共同拥有房屋。

提醒:
若涉及房屋共同所有问题,注意明确共有的性质及各自权利义务。建议在相关协议中详细约定,有疑问可咨询分析 。

2025-02-15 17:2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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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共同共有范围:除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涉及房屋共同共有外,要清楚多个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出资建造或购买房屋,会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二)了解合伙共有情况:在合伙关系里,合伙人共同出资买房屋用于合伙经营等,同样构成房屋共同所有。

(三)掌握按份共有情形:按份共有人也能共同拥有房屋,各共有人按约定份额对房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2025-02-15 15:2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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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共同所有不限夫妻。法律上,共同共有是多人基于特定关系共享一物所有权。
  除夫妻婚后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还有多种情况。
    多个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出资建房或买房,能形成共同共有。
  合伙时共同出资买房用于经营等,同样构成房屋共同所有。
    按份共有人也能共同拥有房屋,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像多人按比例出资购房。 可见,共有房屋主体不只是夫妻 。  

2025-02-15 14:3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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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共同所有并不局限于夫妻,其他多种情形也可形成房屋共同所有关系。
法律解析:
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以上基于共同关系对一物享有所有权。除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形成的房屋共同共有外,多个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出资建造或购买房屋,合伙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用于合伙经营等,都会形成共同共有关系。此外,按份共有人也能共同拥有房屋,各共有人按份额对房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充分说明房屋共同所有主体广泛,并非只有夫妻。如果大家在房屋共有方面存在疑问,比如共有人之间的权益分配、纠纷处理等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5 14:34:3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原提问:夫妻一方不是上海市户口,是否可以购买上海市经济适用房。根据家中具体住房情况,对照上海市2012年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看看家中成员是否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夫妻一方户口不在上海市,必须提供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房产局是否有房产的证明。确实无房产的,可以计算在家庭人口成员内。夫妻一方在户口所在地有房产的,夫妻一方不能计算在家庭人口内。(主要以户口本登记为准)【2】根据《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一、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二、供应标准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三、实施日期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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