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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败诉谁承担律师费用

杨* 安徽-淮北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2.15 13:09:38 415人阅读

民事诉讼败诉谁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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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民事诉讼里,遵循诉讼成本自负原则,常态是败诉方不必承担胜诉方律师费,也就是“谁请律师谁承担费用”。这一原则保障了双方诉讼权利平等,避免随意加重败诉方负担。

(2)然而,存在特殊情况。若双方在合同里清晰约定了律师费承担方式,一旦一方违约引发诉讼,那么违约方要按约定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双方事先的约定。

(3)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案件也有不同处理。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含律师费可让侵权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债务人需负担债权人必要的律师费。

提醒:
进行民事活动时,合同中可提前明确律师费承担条款;涉及特定案件时,了解法定情形。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分析。

2025-02-15 17: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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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在民事诉讼里,败诉方不用承担胜诉方律师费,遵循“谁请律师谁掏钱”,这源于诉讼成本自己负责的原则。
  
   不过有特殊情况:
     若合同里清楚约定了律师费承担办法,一方违约引发诉讼,违约方得按约承担对方合理律师费。
     特定案件法律有明确规定,像知识产权侵权案,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可让侵权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必要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

   判断败诉方是否担责,关键看有无合同约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

2025-02-15 16:4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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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参与民事诉讼前,签订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条款里详细且明确地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如此一来,一旦发生违约引发诉讼,就能按照约定执行。

(二)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法定特殊案件类型,要清楚了解法律规定,明确权利人或债权人在这类案件中,其合理的律师费用是可以由对方承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中,债权人必要的律师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2025-02-15 16:0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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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民事诉讼中败诉方不承担胜诉方律师费,不过存在合同有约定或法定特殊情形时败诉方需承担。
法律解析:
在民事诉讼里,遵循诉讼成本自负原则,通常是谁请律师谁承担费用。然而,有特殊情况。若双方在合同里清晰约定了律师费承担方式,当一方违约引发诉讼,违约方就要按约定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一些特定案件,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含律师费可让侵权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债务人要负担债权人必要的律师费用。要是对败诉方是否承担律师费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责任,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2025-02-15 15:4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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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遵循“谁请律师谁承担费用”原则,即败诉方无需承担胜诉方律师费,这是基于诉讼成本自负。

1. 合同约定情形:若双方在合同中对律师费承担方式有明确约定,当一方违约引发诉讼时,应按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用。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当事人应重视相关条款的设定,明确约定可能涉及的律师费承担问题,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

2. 法定情形:部分特定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含律师费)由侵权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中,债务人需负担债权人必要的律师费用等。当事人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判断败诉方是否承担律师费,关键在于有无合同约定及是否属于法定情形。

2025-02-15 14:02:24 回复

民事诉讼败诉,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承担吗?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并不表明诉讼费最终要由原告承担,《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之所以由原告预交是因为在案件判决以前,人民法院还无法确定败诉方是谁,也无法确定责任该由谁承担

民、商事案件中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律界一直在争议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结论,但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为诉讼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法官所认可。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一“习惯做法”渐渐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一部份律师也在一部份案件中将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方式向被告方提出。有的法院也将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一部份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绝大部分法院均不支持该项请求。对此项费用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学界与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理由是:败诉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包括一方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如果在审判实践中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势必会助长义务方拒不履行义务,故意引起诉讼,造成讼累,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 ”。理由是:
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原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的律师代理费由另一方承担,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由此看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并非法定的,而是自愿的,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其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理应由本人承担。
3、法律服务本身就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谁需要这种服务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是法院处理的范围。理由是,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不作处理。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法学理论界认为,对于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应当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定代理费的承担。

首先,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的理由不正确。因为,有些案件虽然确定了责任的承担比例或确定了义务的承受人,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他便是本案的败诉方。简言之,败诉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或模糊性,在这类案件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费就有失公平。比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的混合过错中的一方当事人,又如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提出;这样就不能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

其次,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在法律关系非常明确的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在诉讼中,特别是侵权之诉及合同违约之诉中,将代理费的损失视作损害事实的范畴,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精神。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障权利人完整的合法权益,并非部分权益。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权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其合理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作为损害事实的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经交警责任认定确定了,按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也应当由责任方及时向对方进行赔偿或给付抢救费,但是责任方却往往一拖再拖,即使是受害人在医院抢救需要救治的费用也不给付,同时这类受害人也不懂法律规定,其委托律师要求加害人赔偿所用费用也应当由责任方承担。又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的被告恶意逃债,故意不履行债务或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或债权人无权到有关机关收集证据而只能委托律师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取证,而债权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完全是由债务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因此该项损失就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对于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在审判实践中也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形。因为我国律师制度起步晚,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律师收费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律师多收费、不合理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由相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做法有失公平。

1、律师收费的标准是各不相同,虽然名义上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但是在实践中却是由律师
首先同委托人协商好代理费用后,再到律师事务所开收据,这样就算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了。如同一标的的案件每个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同,即使是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同一标的其所收的代理费也是不同的。

2、特别是要注意那些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他们订立的代理费至少是标的的10%,有的居然是标的的50%,这样的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这类案件我个人观点是不能支持其请求。

3、有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收入按各个律师所收律师代理费进行提成即多收多得,这种情况律师代理费就造成了律师代理费居高不下,其收费全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进行收取,这样如果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4、特别注意有的律师收了代理费的同时也收取了委托人高额的差旅费,有的居然达到标的的5%,对于差旅费也不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确定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其给付代理费的具体数额应由法院审核确定,法院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律师代理费收取的标准与依据,不能仅凭请求方提供的律师事务所所开具的发票或其他凭证,还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但是在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代理费时,不得适用律师代理费收取的最高标准,这样既能保障败诉方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加重败诉方的民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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