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东城区法律咨询 > 东城区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 派出所是行政执法主体吗

派出所是行政执法主体吗

张* 北京-东城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5.02.15 11:08:27 473人阅读

派出所是行政执法主体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东城区律师 行政类律师 东城区行政类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派出所确实是行政执法主体。它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领域拥有行政执法权,能以自身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而言,首先,派出所依据相关法律在治安管理领域被赋予权力,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处罚,其在法定权限内的执法行为具备法律效力。这使得派出所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能发挥直接且有效的作用。

其次,相对人若对派出所执法行为不服,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这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行为接受监督。

最后,当派出所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责任承担主体可能变为设立它的公安机关。这提醒派出所需在法定权限内谨慎执法,同时明确了责任归属,维护法律秩序和相对人权益。  

2025-02-15 17:03:04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派出所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基于法律法规授权,在治安管理领域拥有行政执法权,这是其开展执法工作的法定依据。
(2)派出所的执法权限有明确界限。可依法进行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处罚,在此权限内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3)相对人有救济途径。若对派出所执法行为不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4)责任承担有区分。法定权限内由派出所承担责任,超越授权范围时,设立它的公安机关可能担责。

提醒:
面对派出所执法行为,要明确其是否在法定权限内。对执法有异议及时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2-15 17:00:28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普通民众,了解派出所的行政执法权范围很重要。当面临派出所执法时,清楚其是否在法定权限内行事,若有疑问可要求执法人员说明依据。
(二)如果对派出所的执法行为存在异议,要知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派出所执法的监督,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避免超越权限执法情况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派出所作为被授权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以自己名义执法,若超越权限则可能由设立它的公安机关承担责任 。  

2025-02-15 15:56:14 回复
咨询我

    1. 派出所属于行政执法主体。所谓行政执法主体,就是有权执法,能以自身名义做出行政行为,还能独自担责的组织。
    2. 派出所作为派出机构,在治安管理方面获法定执法权,像对违反治安者可警告、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其在权限内的执法行为有效,相对人若不服,能通过复议或诉讼维权。但超越授权范围时,责任或由设立它的公安机关承担 。

2025-02-15 14:35:45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派出所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权限内执法行为有效,超权限执法责任承担主体有别。
法律解析:
行政执法主体需满足享有执法权、以自身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且能独立担责等条件。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依相关法律法规,在治安管理领域被赋予一定行政执法权,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处罚。在法定权限内,其执法行为具备法律效力。要是相对人对执法行为存在异议,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但当派出所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责任承担主体通常为设立它的公安机关。若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涉及派出所执法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  

2025-02-15 13:05:40 回复

1、不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责任的,由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承担。
2、但如果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派出机构获得行使一定行政管理的职权时,派出机构行使这一职权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自己承担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责任。

1、派出所是行政复议的主体之一,当事人对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