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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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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还完房贷的房子离婚如何处置

周** 重庆-万州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2.15 07:12:40 399人阅读

没有还完房贷的房子离婚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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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优先原则。夫妻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可通过协议确定没还完房贷房子的归属,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一方主张所有权时,通过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获所有权方补偿另一方,未还房贷也由其继续承担,平衡双方利益。
(3)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申请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为房屋处置提供另一种选择。
(4)法院判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保证公平合理,确保双方合法权益都能得到维护。

提醒:
离婚处置未还完房贷房屋,务必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若对房屋处置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2-15 13: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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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没还完房贷的房子,要是双方能商量好,那就协议定房子归谁。
  主张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得找评估机构按市价评估,再给另一方补偿,没还完的房贷接着还。

   要是双方都不想要房子,那就按申请拍卖、变卖,分所得价款。

   司法实践里,法院会看买房时间、出资和双方贡献等因素公平判决。同时要及时办产权变更等手续,防止有纠纷 。

2025-02-15 12: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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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处置很关键,双方能心平气和达成一致,就按协商结果来确定房子归属,这种方式简单高效。
(二)一方想要房的话,找评估机构按市价评估,得到房子的给对方补偿,没还完的房贷他接着还。这能保证公平,让双方利益都有考量。
(三)要是都不想要房子,那就申请把房子拍卖、卖掉,卖得的钱两人分一分。
(四)别忘了及时办产权变更等手续,省得以后扯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2025-02-15 11:3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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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没还完房贷的房子离婚时,可协商决定归属;协商不成法院综合多因素判决,处置后要及时办手续。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对于未还清房贷的房子,首先尊重双方意愿,能协商一致就按协商的来,比如约定归一方所有。若一方想要房子,那就得找评估机构评估,然后给对方相应补偿,剩余房贷自己承担。要是都不想要房子,那就申请拍卖、变卖,分所得价款。司法实践里,法院会结合房屋购买时间、出资状况、双方贡献等情况公平判决,目的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房屋处置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很关键,不然容易产生新纠纷。如果在这方面遇到困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15 10:0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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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还完房贷的房子离婚时处置方式多样且需谨慎处理。首先双方协商一致可协议决定房屋归属,这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2. 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通过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后给予另一方补偿,剩余房贷由取得产权方承担,这种方式能在保障一方房屋权益同时合理分配财产。
3. 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时,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并分割价款,可有效解决房屋处置难题。
4.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公平判决,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5. 不论哪种处置方式,都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防止后续产生纠纷。建议双方冷静理性沟通,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合适处置方式;若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确保自身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保护 。  

2025-02-15 09:07:5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本市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但是居住困难的也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还有其他很多情况也是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这些人口都安置好了才算安置完成。具体拆迁中,各区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市政府的政策,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响应政府的要求。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 6条规定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本市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但是居住困难的也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还有其他很多情况也是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这些人口都安置好了才算安置完成。具体拆迁中,各区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市政府的政策,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响应政府的要求。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 6条规定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本市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但是居住困难的也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还有其他很多情况也是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这些人口都安置好了才算安置完成。具体拆迁中,各区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市政府的政策,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响应政府的要求。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 6条规定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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