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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收诉讼费吗

唐** 天津-河东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2.15 08:32:01 362人阅读

管辖权异议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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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来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法院审查裁定驳回且异议不成立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这是常见的不收费情形。

(二)在移送管辖时,如果是当事人提异议不成立被裁定移送管辖,后续受移送法院又依职权移送的,不能再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当管辖权异议涉及实体问题,如与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等有关联,法院在裁定管辖权异议时可能审查并裁判实体问题,这种情况下可能按规定收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 其中第二项体现了一般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时不收费的依据 。  

2025-02-15 13: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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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法院审查裁定驳回且异议不成立,这种情况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这是一般原则,旨在保障当事人正常行使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

(2)在移送管辖方面,要是当事人提出异议不成立被裁定移送管辖,而受移送法院又再次依职权移送,在此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再收取案件受理费。这避免了对当事人不合理的重复收费。

(3)当管辖权异议与实体问题关联,如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等相关时,法院在裁定管辖权异议时可能审查并裁判实体问题,此时就可能按规定收取诉讼费。

提醒:
管辖权异议诉讼费收取复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确定具体收费情况。  

2025-02-15 11: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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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的收取确实需区分不同情况。一般来说,法院审查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且异议不成立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具体而言,在移送管辖中,当事人异议不成立被裁定移送管辖,受移送法院再次依职权移送的,不再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这是为了避免重复收费,保障当事人权益。

然而,当管辖权异议涉及实体问题,如与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等相关联,法院在裁定管辖权异议时可能审查并裁判实体问题,此时可能按规定收取诉讼费 。

为明确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的收取,建议:一是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清晰告知当事人关于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的相关规定;二是审判过程中,若涉及可能收费的特殊情况,要详细说明收费依据和标准,让当事人清楚知晓。  

2025-02-15 11:0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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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管辖权异议是否收取诉讼费分情况,一般不收取,但有特殊情况。
法律解析:
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且异议不成立时,通常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在移送管辖方面,若当事人提出异议不成立被裁定移送管辖,而受移送法院再次依职权移送,不会再向当事人收取受理费。然而,要是管辖权异议涉及实体问题,像与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等实体问题有关联,法院在裁定管辖权异议时对相关实体问题审查并裁判,就可能按规定收取诉讼费。所以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收取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大家在实际遇到管辖权异议相关法律问题,不确定具体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5 09:5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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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来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若异议不成立,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移送管辖时,当事人异议不成立被裁定移送,受移送法院又依职权移送,这种情况不能再向当事人收受理费。

    要是管辖权异议涉及实体问题,像和合同仲裁条款效力有关,裁定异议时可能审查裁判实体问题,这时或许会按规定收费。一般不收费,特殊情况看规定。

2025-02-15 09:05:3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带的材料包括: 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派出所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你在北京市崇文区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二、离婚诉讼中偷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离婚诉讼中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一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另外所作的录音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是以胁迫、诱导、欺诈或者是其他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违反对方本意,对对方不利的话,一般定案的依据。在没有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只要该录音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情况下,即使录音时未经过对方同意,也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解答如下,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综上,你作为第三人,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在一审答辩期间有权提出管辖异议(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获得准许后,应重新给予指定举证期限。依据为《民事证据规则》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将同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书面文件向被告送达,并自被告签收之日起重新计算15天的答辩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同时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该重新计算的答辩期内,被告仍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行使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司法解释对此管辖权提出也有规定:最高《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逾期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含或仲裁机构谁有权主管的管辖异议),视为接受审理而且无异议。 注意: 上述诉讼请求的变更应从严格意义上来解释:即诉讼请求的变更已导致案由(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如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此外,被告主体个数发生的改变也会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如将某个或数个被告撤回导致受理实际上已无管辖权。 小结: 原告在一审时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在新的答辩期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未重新指定答辩期限,被告应在签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等书面文件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在审理前应首先识别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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