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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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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案中如何认定金额和金额

冯* 安徽-铜陵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2.15 03:03:58 317人阅读

诈骗犯罪案中如何认定金额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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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诈骗犯罪案中认定诈骗金额确有明确规则。实际骗取财物价值是基础,既遂部分按实际骗取金额计算,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结果的准确衡量。

2. 未遂部分达到标准也需考量,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未遂应定罪处罚,这有效打击了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诈骗未遂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谨性。

3. 多次诈骗不论既遂未遂都累计计算金额,体现全面评价犯罪行为。不过部分金额与其他行为存在牵连、吸收关系时,需依具体情形判断处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人员应深入理解并准确适用相关规则,严格审查证据确定实际骗取金额;对于未遂情节,严格对照司法解释判断是否符合定罪条件;处理多次诈骗时,认真甄别金额间关系,依具体情形公正判断,从而确保准确认定诈骗金额,实现对犯罪人恰当量刑 。  

2025-02-15 09: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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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诈骗犯罪中,既遂部分以实际骗取财物价值计算金额。这是基于犯罪行为完成并使被害人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的考量,直接反映犯罪危害程度。
(2)未遂部分在特定条件下需考量。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未遂,因其行为具备相当社会危害性,故应定罪处罚,这体现法律对潜在危害的防范。
(3)多次诈骗不论既遂未遂都累计计算金额,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而部分金额与其他行为有牵连、吸收关系时,需具体判断,这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提醒:
遭遇诈骗及时报警,保留证据。涉及诈骗金额认定存疑的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

2025-02-15 07:1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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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既遂金额,严格按照实际骗得的财物价值计算。就像前面例子中,骗到 5 万元现金,5 万元就是既遂金额,这是最基础的认定方式。

(二)对于未遂部分,重点看是否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有的话即便未遂也定罪处罚。比如诈骗巨额房产虽未得逞,就可能要处罚。

(三)多次诈骗不论既遂未遂都累计计算金额,但有牵连、吸收等关系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判断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  

2025-02-15 05:3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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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里,定诈骗金额有章可循。先看实际骗到手的财物价值,既遂部分就按实际骗得金额算,像骗到 5 万现金,这 5 万就是既遂金额。

    未遂部分达到标准也要考虑。按司法解释,瞄着数额巨大财物诈骗,或有严重情节的未遂,要定罪处罚。

    多次诈骗,不管既遂未遂都累计金额。不过部分金额与其他行为有关联时,得依具体情况判断处理,保证量刑合适 。

2025-02-15 05:2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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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诈骗犯罪案中,诈骗金额认定以实际骗取财物价值为基础,既遂按实际骗得金额算,特定未遂情形考量,多次诈骗累计计算,有牵连等关系依具体情形判断。
法律解析:
在诈骗犯罪里,既遂部分直接按实际骗取金额确定,像骗得5万元现金,5万元就是既遂金额。而未遂部分,当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也要定罪处罚。多次诈骗不论既遂未遂都累计金额,不过要是部分金额和其他行为有牵连、吸收等关系,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一系列规则是为了精准认定诈骗金额,实现对犯罪人的合理量刑。法律的公正体现在对每个细节的准确把握上。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涉及诈骗金额认定方面的疑惑,或者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帮助。  

2025-02-15 03:36:1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 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 (3)、 (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 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 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 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 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 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 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 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 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 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 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 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 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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