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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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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先后顺序吗

周* 云南-临沧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2.14 04:04:13 322人阅读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先后顺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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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确实不存在法定先后顺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它们的适用是基于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决定的。

1. 司法机关会依据案件具体状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来抉择适用的强制措施。如果起初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低,满足取保候审条件,就会优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犯罪嫌疑人违反相关规定,或出现新情况,为更严格限制其活动,就会变更为监视居住。

2. 若一开始适用监视居住,随着案件进展、犯罪嫌疑人情况改变等,后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时,也可变更为取保候审 。

司法机关应准确判断案件实际情况,根据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选择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而非受限于固定先后顺序。  

2025-02-14 11:0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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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存在法定的先后适用顺序。这是司法机关基于案件进展灵活运用的手段。
(2)司法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以案件实际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为依据,决定采取哪种措施。这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与公正性。
(3)随着案件的发展,强制措施可依法变更。这确保了司法活动能够根据新情况及时调整,保障诉讼程序正常推进。

提醒:
面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和变更,当事人应遵循规定,积极配合司法工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

2025-02-14 09:5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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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实际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要全面考量案件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重、是否有再犯可能等确定社会危险性大小。
(二)当决定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时,要依据具体证据和事实,判断哪种措施更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三)随时关注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若出现新情况,及时合理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2025-02-14 08:4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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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刑事诉讼里,没有固定谁先谁后的顺序。这俩都是不用把人关起来的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在办案时,会综合案件情况、嫌疑人的危险程度等,来决定用哪个。

    要是一开始觉得嫌疑人危险不大,符合取保条件,就先取保;要是违反规定或有新情况,就可能换成监视居住。反过来也一样,依实际情况调整,关键是保证诉讼能顺利进行 。

2025-02-14 07:0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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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没有法定先后顺序,适用取决于案件实际情况。
法律解析: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里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公检法在办案时会依案件具体状况、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决定采用哪种措施。如果一开始觉得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小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先进行取保候审;要是之后其违反规定或有新情况,认为需更严格限制活动,就可变为监视居住。反过来,最初用监视居住,后续条件改变,也可能改成取保候审。所以,它们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没有固定先后顺序。倘若你在这方面存在疑惑,或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解答与帮助 。  

2025-02-14 05:59:3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后,人民检察院、人民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您好,针对您的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后,人民检察院、人民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侦查结束后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觉得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免予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
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则就要进入公诉程序,案件即会交到进行审理,最后由判决,结果可能是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
《检察院刑诉规则》中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
、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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