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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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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帮助金如何认定领取

桂** 浙江-金华 离婚咨询 2025.02.14 05:34:31 371人阅读

离婚帮助金如何认定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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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中不存在“离婚帮助金”概念,相近的是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帮助的认定与生活困难情况紧密相关。

1. 生活困难的界定: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时无住处也属于生活困难情形。
2. 申请与判定:由生活困难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综合多因素判定是否给予及具体数额,包括双方财产状况、收入水平、婚姻持续时间等。比如一方长期照顾家庭无收入,另一方经济状况好,法院可能判定给予经济帮助。

建议在涉及离婚经济帮助时,困难一方应准备好能证明自身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如实向法院陈述情况。另一方也应理性看待,配合法院判定,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025-02-14 11:0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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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认定要点:
    要明确是否存在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这里的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以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没办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比如说,离婚后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日常的生活开销,像房租、水电费、食品费用等。另外,要是一方在离婚时没有住处,这也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况。
(二)申请离婚经济帮助的流程:
    由生活困难的一方主动向法院提出请求。因为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给予帮助以及帮助的数额等,所以需要困难方主动申请。
(三)法院判定时考虑的因素:
    法院在判定是否给予离婚经济帮助以及确定具体数额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双方的财产状况,包括各自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多少;收入水平,像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还有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等。例如,一方长期为了照顾家庭而放弃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而另一方经济状况比较好,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能会判定给予经济帮助,以此来保障困难一方在离婚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02-14 09:0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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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中国法律中没有“离婚帮助金”概念,相近的是离婚经济帮助,其认定需考虑一方生活困难情况,由生活困难方申请,法院综合多因素判定是否给予及数额。
法律解析:
1、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情形,主要是一方生活困难,比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时无住处等情况。这是为了保障离婚后经济弱势一方的基本生活。
2、在申请方面,必须由生活困难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不能自行随意索要。
3、法院判定时会综合考虑双方财产状况、收入水平、婚姻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例如一方长期照顾家庭无收入,另一方经济状况好,法院可能判定给予帮助。
若你在离婚经济帮助相关问题上有具体困惑,比如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怎样向法院申请等,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2-14 07:3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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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律里并无“离婚帮助金”这一说法,相近的是离婚经济帮助。它旨在离婚时对生活有困难的一方给予一定经济扶持。
2. 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主要看一方靠自身财产及离婚分得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若离婚时没住处,也算生活困难。
3. 若要获得经济帮助,生活困难方需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会综合双方财产、收入、婚姻时长等多方面因素,判定是否给予及具体数额。比如一方长期顾家无收入,另一方经济好,法院可能会判给予帮助,保障困难方离婚后的基本生活。

2025-02-14 06:4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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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概念明确:中国法律中虽无“离婚帮助金”,但有“离婚经济帮助”。它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生活困难一方的一种经济扶持。
2. 困难认定:生活困难的界定很关键,主要指依靠自身财产及离婚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无住处也属于生活困难情形。
3. 申请及判定:需由生活困难一方主动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判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双方财产状况、收入水平、婚姻持续时间等,以确定是否给予及具体数额。

提醒:
申请离婚经济帮助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自身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具体情况不同,法院判定可能有差异,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2-14 06:20:43 回复


一、帮助犯是指什么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
一,必须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及这种犯罪行为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必须认识到以自己的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其
二,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也是帮助犯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认识到正犯之行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容易实施或助其结果之发生”。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
二、帮助犯的认定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
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三,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
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四,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如果在共谋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确,且不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帮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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