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解答如下, 原告的撤诉有两种情况:一是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原告还可以,要求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比如,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人民无法查清案情,原告也无法胜诉,而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原告在短期内不可能提供,人民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取。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原告可以向人民申请撤诉。原告在撤诉后,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获取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新的证据,就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向人民重新提讼。另一种情况是处分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此种撤诉,原告不得再。比如甲诉乙要求支付合同的价款,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甲免除了乙的债务,同时申请撤诉,甲在撤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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