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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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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少年

赵** 四川-达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2.13 18:47:52 379人阅读

公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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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最长六个月,被监视居住人需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解析: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法律明确其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公安机关会依案件侦查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执行时长,且都在该上限范围内。若期限内案件侦查完毕,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若到期未办结,则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此期间,被监视居住人有必须遵守的规定,像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指定处所,信息变动要及时报告等。这些规定是维护司法秩序的必要要求,违反规定可能导致被逮捕等后果。
倘若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2-13 19: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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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期限上限为六个月。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司法程序依法进行,同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如下:
1. 公安机关应依据案件实际侦查进展确定执行时长,严格控制在六个月内。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及时解除监视居住,确保公民自由权利。

2. 面对复杂案件,若期限届满仍未办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变更为取保候审,保证司法程序的连续性与合法性。

3. 被监视居住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处所,信息变动需及时报告。违反规定者,应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逮捕,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25-02-13 19:1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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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最长六个月。我曾接触过类似案子,清楚这一规定对保障司法程序很关键。
  
    实践里,公安机关依侦查情况定执行时长,都在六个月内。侦查终结就解除,未办结可变更措施,像改为取保候审。
  
    被监视居住人得守规定,像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指定处,信息变动要及时报告,不然可能被逮捕。  

2025-02-13 19:1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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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六个月的期限设定,是为了防止对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过度限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2)公安机关在决定执行时长时,需严格遵循六个月的上限规定。侦查终结后及时解除,体现司法的严谨性;期限届满未办结变更强制措施,既保障案件推进,又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3)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是法定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及时报告变动情况等要求,是维护监视居住秩序的必要条件,违反规定面临被逮捕后果,彰显法律严肃性。

提醒:
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若对措施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2025-02-13 19:0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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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要清楚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密切关注案件进展,若侦查终结应及时要求解除措施。
(二)若案件复杂期限届满未办结而变更强制措施,要了解变更后的权利义务,按新规定执行。
(三)被监视居住人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别离开指定处所,信息变动及时报告,避免因违规面临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2025-02-13 18:59:21 回复

你好,你要考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的问题,无固定住处可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否则一律在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一是要坚持地域管辖原则。对于以户口所在地为常住地并且有房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属于“有固定住处”,但对于那些户口不在本地的外来人员也并不能轻易将其排除在“有固定住处”之外,否则就容易造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对象的扩大化。二是要正确理解“固定”的含义。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与此对应,在一地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时间的住处即为“固定”,公共场所除外。三是对于那些在多地多处有房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某处房产所在地涉嫌犯罪,应当认为其“有固定住处”。

你好,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高检规则》第一百一十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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