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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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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一个月了没有证据怎么办

母* 青海-海东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2.13 12:21:23 499人阅读

指定监视居住一个月了没有证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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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机关主动审查处理。当指定监视居住达一个月且证据不足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要对案件进行审查。若确认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且不应继续羁押,就应及时解除指定监视居住。

(二)申请解除及复议。犯罪嫌疑人一方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解除申请。若不被批准,还能申请复议,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三)期限届满变更措施。若监视居住期限到了但案件没办完,要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等相对宽松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2025-02-13 19: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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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指定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若满一个月却无证据证明有罪,侦查机关有审查义务。经审查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且不应继续羁押的,要及时解除措施。这体现对权力的规范,防止不当限制人身自由。
(2)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人员有主动申请解除的权利。当向办案机关申请未获批时还能申请复议,这是对嫌疑人权益的保障途径。
(3)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等相对宽松措施,平衡司法进程与公民权益。

提醒:
被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员及其家属要了解自身权利。若遇不合理情况,及时行使申请解除或复议权利 。  

2025-02-13 18:1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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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指定监视居住一个月却无证据证明有罪的情况,侦查机关有审查义务。若经审查确认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且不应继续羁押,就应及时解除指定监视居住措施。这是基于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与公正司法的要求,避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当侵害。

2. 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人员有主动申请解除的权利。他们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解除申请,若不被批准还可申请复议。这赋予了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促使办案机关谨慎对待强制措施的适用。

3. 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等相对宽松措施。如此既保证案件办理的连续性,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平衡司法效率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2025-02-13 16:4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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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指定监视居住一个月无证据证明有罪时,侦查机关应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解除;嫌疑人等有权申请解除,不批准可复议;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应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指定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若一个月仍无有罪证据,侦查机关有审查义务。经审查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且不应继续羁押的,及时解除该措施,体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时,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人员有申请解除的权利,若不批准还能申请复议,这是对其权利的救济途径。而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宽松措施,避免超期羁押,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若遇到此类情况,公民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影响。若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2-13 15:5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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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要是指定监视居住满一个月,却没证据表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有这些处理办法:
    侦查机关得审查案件。若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不该继续关着嫌疑人、被告人,就得赶紧解除措施。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能向办案机关申请解除。若不批准,还能申请复议。
    监视居住到期但案子没办完,要依法变更措施,像变更为取保候审,保障公民权益 。

2025-02-13 14:13:31 回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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