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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伤赔偿由谁负责

田* 重庆-梁平区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2.12 19:46:29 404人阅读

工地工伤赔偿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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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主体主要是工伤保险基金和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系列法定费用,比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这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康复费用,像康复训练的费用等。建筑施工企业则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就是劳动者在工伤治疗和休养期间,企业需要按照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
(二)若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当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比如企业把工程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这个人手下的工人受伤了,那这个建筑施工企业就得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三)若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导致工伤事故发生:
    相关责任主体除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外,可能还会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比如相关部门可能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5-02-12 23: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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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劳动关系明确时:当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法定费用的支付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则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费用。
2. 转包分包给无资格主体时:若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劳动者发生工伤,建筑施工企业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 违法分包转包后果: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主体不仅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提醒:
工地发生工伤后,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具体赔偿情况因案情而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2-12 22: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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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发生工伤后赔偿责任主体的确需结合具体情形判定。
1. 若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有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担责。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等法定费用,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基本医疗和康复需求。建筑施工企业则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确保劳动者工伤期间生活有保障。
2. 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劳动者工伤的,由该企业担工伤保险责任,以避免用工主体不明确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3. 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致工伤事故,相关主体可能受行政处罚。

建议建筑施工企业规范用工和分包转包行为,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据,以便顺利维权。

2025-02-12 21:1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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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工地发生工伤后,赔偿责任主体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存在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建筑施工企业赔偿;转包、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方时,由建筑施工企业担责;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致工伤的,相关主体或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1、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有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如医疗、康复等费用,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治疗和康复需求。建筑施工企业则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维持职工在此期间的生活保障。
2、当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劳动者发生工伤,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不当转包、分包逃避责任。
3、若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工伤事故,相关责任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如果您在工地工伤赔偿方面有具体疑问或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2 21:0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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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地工伤后的赔偿责任主体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劳动者和建筑施工企业有劳动关系时,赔偿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来担。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像工伤治疗、康复等一系列法定费用,这是保障劳动者治疗和康复的重要支撑。
2. 建筑施工企业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保障劳动者在休养期间的基本生活。若企业把工程转包、分包给没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劳动者工伤的,企业得担工伤保险责任。
3. 要是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主体除担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这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惩处。

2025-02-12 20:25:0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强险由谁来赔偿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为责任主体,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非其本身的侵权行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负有不考虑肇事者有无过错的赔偿义务,只有在损失是由非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但是,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前提是机动车投保的保险性质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为商业保险。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按照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应按行为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为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肇事双方为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三种情况:其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其
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其
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在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内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其余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在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考虑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个构成要素。确认赔偿责任主体应查明是谁的过错(原因)造成了损害(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认赔偿责任主体的关键。在侵权法的一般情况下,对损害结果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行为人无过错则无责任,但由于机动车的危险性高于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责任主体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和意外,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过错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有所不同。肇事方为机动车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肇事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仅指过失,包括重大过失,但不包括故意。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将高速运输工具规定为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交强险要赔偿什么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伤残鉴定机构由谁指定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通过司法程序的,应当由组织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去做。
2、对于诉讼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单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
3、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二、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
一、
二、
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三、伤残鉴定的原则
1、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4、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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