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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单位垫付的社保怎么要回

郭* 湖南-怀化 社保纠纷咨询 2025.02.12 18:59:08 313人阅读

替单位垫付的社保怎么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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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社保需有相关证据支撑,如转账记录、单位出具的垫付说明等,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从法律关系看,单位构成不当得利。

1. 协商解决:先与单位友好协商,明确告知其法律依据,要求其返还垫付的社保费用,争取和平解决问题。
2. 申请仲裁:若协商无果,且垫付社保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时清晰阐述事实经过,附上相关证据,请求单位返还垫付金额。
3. 提起诉讼:若涉及金额较大或者仲裁后单位仍不履行义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借助法律强制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垫付的社保费用得以追回。

2025-02-12 22: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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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收集方面
要确保有足够且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垫付社保的事实。转账记录是很重要的证据,它能清晰显示资金的流向,证明你确实为社保费用支出了相应款项。另外,单位关于你垫付社保的说明也很关键,比如单位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领导签字确认的文件等,这些都能直接表明单位知晓并认可你垫付社保这一情况。

(二)协商解决
从法律关系看,单位在你替其垫付社保后构成不当得利。你可以主动与单位进行协商,清晰、明确地向单位说明你垫付社保的事实,要求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保费用。同时,告知单位其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承担返还的责任。

(三)劳动仲裁
如果与单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且垫付社保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那么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在仲裁申请中,要详细、准确地阐述整个事件的事实经过,将垫付社保的时间、金额、原因等情况说清楚。并且,要将之前收集好的证据一并提供给仲裁机构,以此支撑自己的诉求,请求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保金额。

(四)法院诉讼
要是涉及的垫付金额比较大,或者经过仲裁后单位仍然不履行返还义务,这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依靠法院的判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你替单位垫付社保的情况下,单位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你垫付资金的利益,而你因此遭受了损失,所以你有权要求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保费用。

2025-02-12 21:0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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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替单位垫付社保后,若有相关证据,可先协商要求单位返还,协商不成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1、证据至关重要:垫付社保需要有诸如转账记录、单位说明等证据,这是后续维权的关键支撑,能证明垫付事实的存在。
2、单位构成不当得利:从法律关系看,单位接受垫付社保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这部分费用本不应由员工承担,单位获得该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3、维权途径多样:先尝试与单位协商,明确告知法律依据要求返还。若协商无果,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垫付可申请劳动仲裁,阐述事实并提供证据。若金额较大或仲裁后单位不履行,可向法院起诉。
若你在垫付社保维权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或不确定如何操作,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2 21:0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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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据要留好:若你垫付了社保,得有相关证据支撑,像转账记录,或者单位出具的关于你垫付社保情况的说明等,这些证据后续会很关键。
2. 法律关系明晰:从法律角度看,你替单位垫付社保,单位这属于不当得利。此时你可先尝试和单位协商,清楚告知单位需返还垫付费用及相关法律依据。
3. 仲裁途径:要是协商没结果,且垫付社保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那就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时要把事实经过讲清楚,附上证据,要求单位还钱。
4. 诉讼维权:要是涉及金额多,或者仲裁后单位还是不还钱,那就向法院起诉,借助司法力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2 20: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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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证据关键:垫付社保必须有确凿证据,如转账记录、单位说明等,这是后续维权的基础。无证据则诉求难获支持。
2. 法律定性:单位接受垫付构成不当得利,在法律上应返还相应款项。
3. 协商先行:与单位友好协商,明确告知法律依据,争取和平解决,节省时间和精力。
4. 仲裁途径:协商无果且基于劳动关系垫付社保的,可申请劳动仲裁。阐述事实、提供证据,合理请求返还金额。
5. 诉讼保障:金额较大或仲裁后单位不履行,可向法院起诉。司法程序更具权威性,能强制单位履行义务。

提醒:
垫付社保时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细节可能影响维权结果,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2-12 19:15:4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199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下属单位
A货运部委托原告将萧山市
B公司等单位出口的家具从上海港运往荷兰鹿特丹、德国汉堡、日本神户等港口,累计海运费2117美元,其他运费10375元人民币。被告货运部经理曾写下保函,但始终未能付清款项,原告遂。  被告辩称,1991年4月,被告与萧山市
C运输公司签订“国际货运合作协议书”。该协议规定:双方同意在萧山市设立浙江某远洋国际货运公司A货运部,被告同意C公司在萧山市以货运部的名义按国家及当地政府法规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后,对外开展有关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货运部的所有权属C公司,C公司应承担货运部对外业务活动中的一切责任。因此,A货运部的欠款行为应由C公司承担。  经审理认为:
(1)A货运部委托原告出运货物应当支付运费。
(2)浙江远洋得知并同意A货运部以其名义成立并开展业务,货运部应被视作浙江远洋的内部机构。
(3)合同仅能约束订约的双方,A货运部作为浙江远洋的内部机构,其所有民事责任应由浙江远洋承担。原告要求赔付经济损失4723.67元人民币,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率计算,既无约定又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被告浙江某远洋国际货运公司赔付原告杭州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运费2117美元,折合为17592.27元人民币,其他运费10375元人民币,2项合计共27967.27元人民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计1317.64元人民币,由被告负担。  [评析]  本案是一起货代合同纠纷案。被告拖欠垫付运费的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其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被告应承担责任也是很清楚的。本案中A货运部与原告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是毫无争议的事实。而A货运部并非为的法人,其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只能视为被告的一个内部机构。至于A货运部是被告与C运输公司合作的产物,原告一概不知。在此情况下,既然被告同意A货运部以其名义开展业务,也就是说同意以被告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就是被告,对外承担一切民事责任的也应该是被告。所以,被告没有理由以其与C运输公司的合作协议进行抗辩,拒绝承担由其下属内部机构A货运部对外开展业务所发生的法律责任。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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