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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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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叶** 陕西-咸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2.12 10:44:58 495人阅读

离婚时可以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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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割确实要分情况。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取得时,夫妻作为共同承包人,若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一致可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依实际情况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若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由有成员资格一方继续享有,给予另一方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符合法定条件可依法分割以保障权益。

2.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首先,夫妻双方应保持理性,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明确各自权益,避免矛盾升级。
其次,若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充分准备能证明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自身对土地贡献等相关证据,以便法院做出公平判决。
最后,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方,要积极争取合理补偿,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2025-02-12 18:3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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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为共同承包人且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协商一致就可分割。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夫妻双方对于自身权益的安排。
  比如夫妻共同决定将某块承包地划分成两部分,各自经营。

(2)上述情况下协商不成,法院会依土地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这旨在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比如承包地一直由一方实际耕种管理,法院可能考虑这一情况做出合理判决。

(3)若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由有成员资格一方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并给予另一方补偿。这是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特殊性。
  比如非成员方虽无法继续享有承包权,但能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提醒:
离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要先明确双方成员资格,保留好相关证据,协商不成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  

2025-02-12 17:2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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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取得,夫妻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先自行协商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协商时要考虑土地实际使用、收益等情况。
(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土地实际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公正判决。
(三)要是一方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由有成员资格的一方继续拥有承包经营权,同时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2025-02-12 15:3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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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要视情况而定。要是以家庭承包取得,夫妻都是共同承包人,且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好就能分割。协商无果,法院会按实际情况及照顾相关方权益原则判。
    要是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有成员资格的一方继续承包,给另一方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符合条件时离婚可依法分割来保障权益 。

2025-02-12 13:5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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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分割及如何分割,取决于夫妻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情况,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依法分割。
法律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取得,夫妻作为共同承包人,在离婚时,若双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一致就可分割;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土地实际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若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由有成员资格的一方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并给予另一方补偿。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离婚时应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分割中涉及诸多法律细节和实际情况。如果在这方面遇到困惑或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维护合法利益 。  

2025-02-12 12:30:50 回复

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
2、折价补偿法。
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则应根据有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判令继续经营方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双方的现实经济状况,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数额,如有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无给付能力的可以分期给付。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分割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在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
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9月《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不予支持。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再分给迁入一方承包土地的份额,就会让另一方减少土地面积,迁入一方增多承包土地,有失公平,且会影响农村的稳定。

二,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离婚时,当事人已经实际耕种的土地,因发包方的原因而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种情况下,不能用司法权力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际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当事人就实际耕种土地要求分割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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