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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资谁给发工资

母** 吉林-敦化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2.12 15:38:16 337人阅读

工伤工资谁给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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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是明确的规定,这能保障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1. 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一般停工留薪期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12个月。
2. 伤残评定后待遇: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职工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建议单位严格遵守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伤职工工资,避免因工资问题引发纠纷。职工也应了解自身权益,若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工资,可通过与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2025-02-12 18: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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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伤期间,职工所在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单位应明确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情况下这个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这期间,要保证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且按月支付工资。比如职工原来每月工资5000元,有餐补、交通补贴等福利,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这些工资和福利都要照常发放。
(二)如果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单位应及时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不过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
(三)一旦工伤职工评定了伤残等级,单位就要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让职工享受伤残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025-02-12 17:5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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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工伤期间,职工的工资确实应由所在单位发放,且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解析: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要按月支付工资,保障职工在此期间的生活及权益,使其不因工伤而遭受经济损失。
2、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不过延长不得超12个月,这是对停工留薪期时长的明确规定。
3、当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就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待遇的发放会根据伤残等级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如果您在工伤期间遇到工资发放不合理或对停工留薪期等相关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2 16:4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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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有以下要点:
1. 工伤期间工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这是对职工权益的基本保障,让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生活有经济支撑。
2.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要按月支付。一般停工留薪期不超12个月,保障职工正常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3. 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延长,但最多延长12个月。
4. 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025-02-12 16:3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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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发放主体明确:工伤期间工资的确应由所在单位发放,这是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保障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2. 停工留薪期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可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这样既考虑了职工恢复情况,也对期限有所限制。
3. 待遇转变: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转享伤残待遇,使职工后续权益能得到合理保障,待遇随伤残等级相应调整。

提醒:
职工要注意保留相关工伤诊断、治疗等证明材料,以便确定停工留薪期及后续待遇。若与单位就工资发放等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2-12 15:46:40 回复

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就可以,现金还是转账还是支付宝都可以的。


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第
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
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
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
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
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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