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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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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生活费怎么办

黎* 四川-广元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2.12 12:22:50 442人阅读

不给生活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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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情境下,一方不给另一方生活费的问题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1. 夫妻之间:婚姻关系存续时,若一方不给另一方生活费,而另一方因患病、无收入等需扶养,依据《民法典》夫妻扶养义务规定,应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以保障自身基本生活需求。
2.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父母不给未成年子女生活费,违反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由法定代理人(一般为另一方家长)先与其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确保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所需费用。

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先理性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2 17:3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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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间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给另一方生活费的情况:
如果另一方因为患病、没有收入等原因需要得到扶养,首先可以尝试和对方协商解决,心平气和地沟通自己的实际困难和需求,看看能否达成一致,让对方愿意支付生活费。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不给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的情况:
这种行为违反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一般是另一方家长)出面,和不支付生活费的一方进行协商,把孩子的实际生活需求和困难讲清楚,争取让对方支付生活费。要是协商没有结果,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以及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025-02-12 15:5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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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不同亲属关系中,一方不给另一方生活费的情况,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夫妻间一方不给另一方生活费,另一方有需要扶养的情形时可协商或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父母不给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可协商或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法律解析:
1、对于夫妻关系,依据《民法典》,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因患病、无收入等原因需要扶养,而另一方不给生活费时,先应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这一法定扶养义务。
2、对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若父母不给未成年子女生活费,未成年子女可由法定代理人先与之协商,协商无果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保障自身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所需费用。
如果遇到此类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2 14:0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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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费的问题,需分情况来看:
1. 夫妻关系方面:在婚姻持续阶段,若一方不给另一方生活费,而另一方因生病、没收入等情况需要对方扶持时,依据《民法典》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可先试着商量解决。要是协商没结果,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对方承担起该有的扶养责任。
2. 亲子关系方面:父母不给未成年子女生活费,这明显违背了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可由法定代理人(一般是另一方家长)去和对方协商。若协商不行,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确保孩子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的费用有着落。

2025-02-12 13:5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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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夫妻关系中,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给另一方生活费,当另一方存在患病、无收入等需要扶养的情形时,因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可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则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该义务,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2.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中,父母不给未成年子女生活费是违反抚养义务的行为。此时可先由法定代理人(一般为另一方家长)与不给生活费的一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子女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
提醒:
不同家庭情况可能存在差异,若遇到此类问题协商困难,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2-12 13:15:41 回复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使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雇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聘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雇员的做法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聘用活动”。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和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确认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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