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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高于标的金额怎么办

李** 江苏-无锡 律师收费标准咨询 2025.02.12 09:48:32 353人阅读

律师费高于标的金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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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约定优先。若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高于标的金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委托人一般需按约付费。

(2)区分定价方式。律师收费有市场调节价与政府指导价。特定法律服务如刑事辩护等适用政府指导价,其他可协商定价。若不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双方可协商确定律师费。

(3)沟通与救济途径。若觉得律师费过高,可与律所沟通协商调整;若因重大误解、欺诈等订立收费条款,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若律所超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可向司法局、律协等投诉。
提醒:
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若对律师费相关问题存疑,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2-12 12: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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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律师费高于标的金额,先瞧瞧委托代理合同咋规定的。要是合同明确写了收费标准,又没违法违规、不存在明显不公平,那就得按约定付钱。

    律师收费分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像刑事辩护这类特定法律服务,适用政府指导价。不在这范畴的,律师和委托人能商量定价。觉得高就和律所沟通试试。

    要是因重大误解、被欺诈才签了收费条款,能找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在政府指导价服务领域超标准收费,可向司法局、律协投诉 。

2025-02-12 11: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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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仔细查看委托代理合同。要是合同清楚约定了收费标准,同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等能撤销的情况,那就得按照约定付费。

(二)明确收费类型。如果不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范围,比如刑事辩护、国家赔偿等特定法律服务,那么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说明觉得收费高的情况,争取调整收费。

(三)审视合同订立情况。要是存在重大误解、被欺诈等订立收费条款的情况,能够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四)针对政府指导价服务。要是在这个领域律所超标准收费,可向司法局、律协等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2025-02-12 11:0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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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律师费高于标的金额,处理方式需依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解析:
首先,若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了该收费标准,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当事人通常要按约定履行付费义务。律师收费分为市场调节价与政府指导价,像刑事辩护、国家赔偿等特定法律服务适用政府指导价,不在此范畴的律师与委托人可协商定价。要是觉得收费过高,可与律师事务所沟通看能否调整。要是因重大误解、欺诈等订立收费条款,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若处于政府指导价服务领域,律所超标准收费,可向司法局、律协等投诉。如果在律师费方面遇到困惑或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2 10:2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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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律师费高于标的金额时,关键在于依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1. 若委托代理合同有明确收费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那么当事人通常应按合同履行付费义务。这是基于契约精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 明确律师收费方式。实行市场调节价与政府指导价,特定法律服务适用政府指导价,如刑事辩护等。若不在政府指导价范畴,律师与委托人可协商定价。若觉得收费过高,可尝试与律师事务所沟通,说明自身情况,争取调整收费。
3. 倘若收费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况,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4. 要是处于政府指导价服务领域,律所超标准收费,当事人可向司法局、律协等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12 09:55:21 回复

1、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3、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1、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3、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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