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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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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2个月父母离婚跟谁

王** 重庆-黔江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2.12 04:36:48 475人阅读

孩子2个月父母离婚跟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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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大孩子处于哺乳期,离婚时通常判给母亲抚养,但特殊情形下会判给父亲。

1. 一般原则方面,依据法律,哺乳期内子女以随哺乳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从孩子生长发育需求等角度考虑,母亲的哺育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2. 特殊情形方面,若母亲患有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孩子随其生活,以及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会支持父亲诉求。

建议夫妻在离婚时尽量协商好孩子抚养问题,若协商不成,应向法院如实陈述双方情况,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公正裁决,以保障孩子权益。

2025-02-12 11: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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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情况下,2个月大的孩子处于哺乳期,离婚时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这是因为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发育,母亲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孩子悉心的照料和喂养。
(二)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时,孩子可能会判给父亲抚养。比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这种情况下,孩子和母亲一起生活可能会受到疾病的影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如果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会予以支持。
(三)若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此时父亲更愿意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并且从孩子的成长角度考虑,跟随有抚养意愿的父亲生活可能更合适,法院也会支持父亲的请求。
(四)还有因其他原因,比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极其不稳定,无法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场所等,导致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同样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025-02-12 10: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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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2个月大尚处于哺乳期的孩子,在父母离婚时会判给母亲抚养,但如果母亲存在特定情形,孩子也可能判给父亲抚养。
法律解析: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基于孩子在哺乳期对母亲的生理和情感依赖等因素考虑的,母亲的照顾通常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然而,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母亲的身体状况可能会对孩子健康产生严重威胁,所以法院可能支持父亲直接抚养。
3、若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如果您在离婚时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且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惑,建议您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2-12 09:0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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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我国法律,2个月大的孩子正处在哺乳期。当夫妻离婚时,通常来讲,哺乳期内的孩子会以跟随哺乳母亲抚养作为基本准则。
2. 不过,要是母亲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长时间都治不好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那孩子跟母亲一起生活就不合适了。又或者母亲明明有抚养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而父亲又希望孩子跟着自己生活,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父亲的诉求。
3. 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导致孩子确实没办法跟母亲生活,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也会支持。总之,一般离婚时2个月大孩子判给母亲,但特殊情形下会判给父亲。

2025-02-12 07:5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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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哺乳期内子女抚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2个月大孩子处于哺乳期,离婚时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基于哺乳期孩子对母亲生理和情感上的特殊需求考虑,母亲的照料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2. 母亲存在特定情形时的处理:若母亲患有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这是从孩子健康角度出发;若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抚养,体现对孩子成长环境和权益的保障;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会予以支持。
3. 特殊情形下的判决:虽一般判给母亲,但特殊情形下会判给父亲,这是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考量。
提醒:
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复杂,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2-12 06:28: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需要根据双方和孩子的情况来判决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需要根据双方和孩子的情况来判决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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