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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不约定补偿有效吗

兰** 西藏-昌都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2.12 06:07:52 460人阅读

竞业禁止协议不约定补偿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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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通常无效。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就业权,法律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需同时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1. 若协议未约定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此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 若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协议,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明确约定补偿条款,避免后续纠纷。劳动者若遇未约定补偿情况,要勇敢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应得补偿。

2025-02-12 10: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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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的情况,劳动者要明确这种协议一般是无效的。因为竞业禁止对劳动者的就业权有限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如果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而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自己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例如,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用人单位每月应支付1500元(5000×30%)经济补偿。
(三)要是计算出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比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1800元,而劳动者月平均工资30%计算出来是1300元,那用人单位就应按1800元每月支付。
(四)当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而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25-02-12 10:0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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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一般是无效的,但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相应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协议还需额外支付补偿。
法律解析:
1、竞业禁止限制劳动者就业权,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同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未约定补偿的协议一般无效。
2、若协议无补偿约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该比例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若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协议,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如果在竞业禁止协议相关问题上遇到复杂情况或有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2 08: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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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业禁止协议若未约定补偿,通常是没效力的。毕竟竞业禁止会对劳动者的就业权造成限制。按照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得同时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于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2. 要是协议没约定补偿,而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这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 若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能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25-02-12 06:4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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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通常无效。竞业禁止限制劳动者就业权,法律明确要求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需同时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2. 若协议未约定补偿,而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若此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 若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协议,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提醒: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补偿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遇相关争议,因案情可能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2-12 06:23:2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为违约责任。协议约定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不遵守协议约定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理解 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 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期限应灵活掌握,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一般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根据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 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 补偿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也可约定雇员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在离职时一次或分次给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如分配股票、给付高额退休金等。至于补偿金额则应是合理的,具体可根据雇员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一般而言,给雇员的补偿至少应不低于国家或雇员所在地方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该标准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应以不少于该雇员在原企业同期收入的2/3为妥,以保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准。 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若是企业跟我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对我以后有什么影响吗咱们通过一则咨询来了解一下,如果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的律图网电话:,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会为您解答。【律图网】我在一家技术研究公司上班,在入职前,我和公司签订了保密条款,期限是两年。可是,现在,我觉得这家公司待遇什么的,都不好,我现在想辞职,请问,我和原公司签订的保密条款,对我以后的就业有什么影响吗【律师解答】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所签的保密条款,在法律上是指敬业禁止条款,在你辞职以后的两年内,你是不能从事同类产品的经营或是生产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为违约责任。协议约定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不遵守协议约定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理解 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 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期限应灵活掌握,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一般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根据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 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 补偿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也可约定雇员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在离职时一次或分次给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如分配股票、给付高额退休金等。至于补偿金额则应是合理的,具体可根据雇员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一般而言,给雇员的补偿至少应不低于国家或雇员所在地方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该标准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应以不少于该雇员在原企业同期收入的2/3为妥,以保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准。 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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