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的条件
1、具有合同履行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变更是指情事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动。而合同履行变更不仅包括交易和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包括非经济事实的变化。
2、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一方面,如果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就应认为当事人已认识到发生的事实,而当事人仍以对自己不利的已变更的情事作为合同的内容,就表明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所以事后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生合同履行变更,由于此时合同关系已经消灭,所以不适用合同履行变更原则。
3、合同履行变更非当事人所能预见。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就表明他承担了事件发生的风险,因此不适用合同履行变更原则;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可以预见,那么仍然不能主张合同履行变更。
4、合同履行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变更没有过错。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事件三种。
5、因合同履行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后通常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就会对当事人明显有失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里必须把握好“度”,即合同履行变更必须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极不均衡,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轻微,就不能适用这项原则。
您好,关于合同履行地变更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签订之后,当事人双方最担心的,就是实际履行问题,可这里又牵涉出这个问题,那就是履行地的问题,履行地问题在我们所订立的绝大部分合同中都有明确,但是还会有少数粗心大意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忘记约定,当实际履行时就会因合同履行地这个问题产生纠纷。那么,法律上是怎么指导我们解决类似问题的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首先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若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若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还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综上可知,法律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还是相对清晰明了的,希望我们的朋友们在合同草拟中不要忘记约定合同履行地。
法院一般般不支持律师费,可以自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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