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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后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吗

李** 山东-威海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2.12 05:42:19 428人阅读

审查起诉后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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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是否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的确需依不同情形判断。当案件从侦查阶段过渡到审查起诉阶段,只要原取保候审措施尚在有效期且仍符合相关条件,检察院一般会延续该措施,不必重新办理。这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益,也维护了司法程序的连贯性。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情况则有所不同。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者案件情况出现变化导致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检察院会重新审视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具体措施和建议如下:
1. 对于继续执行原取保候审措施的,检察院应做好衔接工作,确保监管不脱节。
2. 出现新情况需重新审查时,检察院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全面审查判断。
3. 无论最终决定是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还是变更强制措施,都要向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明确说明理由,保障其知情权。  

2025-02-12 09: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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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审查起诉阶段,若原取保候审处于有效期,同时符合继续取保候审条件,检察院一般认可并继续执行,无需重新办理。这是基于连贯性与合法性的考量,避免不必要的程序重复。
(2)当出现新情况时,诸如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者案件情况改变导致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检察院会重新审查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3)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变更强制措施,可能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若判定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则可能采取逮捕等其他措施。这体现了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案件的职责与权力。

提醒:
在审查起诉阶段,关注取保候审状态变化,出现新情况及时咨询,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2 08:2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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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案件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原取保候审在有效期且仍符合条件时,不用重新办理,检察院会接着执行该措施。这能保证程序的连贯性,节省司法资源。

(二)要是出现新情况,比如嫌疑人违反规定或者案件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检察院会重新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若需变更强制措施,可能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若不符合条件,就可能采取逮捕等措施。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侦查阶段被没收部分保证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区别情形,在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一次性交纳保证金或者重新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2025-02-12 07:0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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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起诉阶段要不要重新办取保候审,得分情况。要是案子从侦查移到审查起诉,原来的取保候审还在有效期,也符合继续取保条件,检察院一般会接着用,不用重新办。

    但要是有新状况,像嫌疑人违反规定,或者案件情况变了,不符合取保条件,检察院就可能重新审查。觉得该变更措施,可能重新办手续;觉得不符合条件,也许会决定逮捕。总之,具体得看案子和检察院判断。

2025-02-12 06:0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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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审查起诉阶段是否重新办理取保候审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案件从侦查阶段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时,如果原取保候审措施尚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继续取保候审的条件,检察院一般会认可并继续执行,无需重新办理。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连贯性与稳定性。但要是出现新状况,像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者案件情况改变不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检察院便会重新审查是否适用取保候审。若认为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可能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若判定不符合条件,则可能采取逮捕等其他措施。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严谨。倘若你对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相关问题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  

2025-02-12 05:51:34 回复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主要对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首次信息披露(包括披露重组预案和披露重组报告书两种情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备案等三个环节的审查要求予以明确。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阶段,《审查要点》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买卖证券自查报告、交易进程备忘录和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对于重组报告书,《审查要点》重点审查标的资产出资的历史变化,以及是否存在瑕疵和原因。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标的资产评估定价,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募资等情况都是审查要点。
监管者要求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披露交易价格确定的方式,并对评估方法适用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说明。交易定价与评估结论或经审计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要求对交易定价及差异合理性进行充分说明。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监管者要求挂牌公司对发行定价依据充分分析,关注是否存在发行定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显著不公允的情形。此外,发行价格与前次发行价格具有显著差异的,也要对价差合理性进行充分解释。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理解不透彻,就会误作重复查封,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 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 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 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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