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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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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父母可以继承子女遗产吗

史* 江西-新余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2.12 05:53:35 345人阅读

已故父母可以继承子女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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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看,已故父母的确不能直接继承子女遗产。继承起始于被继承人死亡,父母先于子女去世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自然不具备继承资格。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 人们应提前了解继承相关法律知识,知晓法定继承顺序及条件等内容,以便提前规划财产分配。


2. 若希望特定人员获得自己的遗产,可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来明确。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避免纠纷。


3. 对于可能存在代位继承情况的家庭,要清楚代位继承的规则,确保相关权益得到保障。


4. 一旦出现遗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人之间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12 08: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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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继承的基本规则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启。当子女死亡时,若父母已先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确不具备继承资格,不能直接继承子女遗产。
(2)代位继承是特殊情况。要是子女育有晚辈直系血亲,且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晚辈直系血亲能够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关于遗嘱指定已故父母继承。即便遗嘱指定已故父母继承,但他们已去世无法实际接受,这部分遗产通常按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进行分割。

提醒:
处理遗产继承事宜,需明确是否存在代位继承情况,立遗嘱时也要考虑继承人状况,复杂情况建议咨询律师分析 。

2025-02-12 07:4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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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明确一般规则,正常情况下已故父母确实不能直接继承子女遗产。因为继承开始时,父母先于子女去世,就没有了继承资格,毕竟民事权利能力都没了。

(二)存在代位继承时不同。子女有晚辈直系血亲,且子女先去世,孙子女等可代位继承其父母应得份额。

(三)若遗嘱指定已故父母继承。虽然父母已不在无法接受,但这部分遗产通常按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2025-02-12 07:2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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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从法律看,已故父母通常不能直接继承子女遗产。毕竟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启,父母先于子女离世,就没了民事权利能力,自然没继承资格。

    其次,要是存在代位继承就不一样。子女有晚辈直系血亲,且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晚辈直系血亲能代位继承相应份额。

    最后,若遗嘱指定已故父母继承,虽父母无法实际接受,但这部分遗产一般按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分割 。

2025-02-12 07:0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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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已故父母通常不能直接继承子女遗产,但存在代位继承或遗嘱指定等特殊情形。
法律解析: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启,当子女死亡时,若父母已先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便没有了继承资格。不过在代位继承情形中,要是子女有晚辈直系血亲,且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能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另外,若被继承人立遗嘱指定已故父母继承,这部分遗产一般按法定继承处理,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法律规定复杂多样,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理方式。要是你在遗产继承方面有困惑,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2 06:40:31 回复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我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是一种相互的权利。父母死亡时,子女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时,父母依法继承子女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顺序,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由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体现了养孝育幼的继承原则。

过继子女系民间通俗称谓,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对应的法律概念为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过继来的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当然不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从小送给别人抚养的孩子,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2、过继出去的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享有养父母的继承权,并不享有生父母的继承权,但生父母立有遗嘱则可按照遗嘱继承。
3、过继子女既赡养了养父母,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适当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九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七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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