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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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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多久解除

杨* 江苏-常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2.11 16:48:51 385人阅读

公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多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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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监视居住人要留意期限,临近六个月时关注是否有解除或变更措施的通知。
(二)若发现期限已满未依法解除,应及时整理好相关材料,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诉。
(三)委托专业律师,让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处理申诉事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025-02-11 22: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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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长六个月的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避免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过度限制。此期限内,案件侦查若有结果,相应解除或变更措施,体现刑事司法的灵活性与合理性。
(2)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相关方,是法定程序要求,确保被监视居住人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若期限满但案件未结,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变更措施,防止权力滥用。
(3)被监视居住人若认为期限已满未依法解除,有申诉权利,这是权利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被监视居住人要关注期限情况,期限届满未依法处理可依法申诉 。  
嫌疑人、被告人亲属若遇相关问题,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2-11 20:4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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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此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依法有序进行,避免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不当限制。

为确保该制度规范执行,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应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把控监视居住期限,在期限届满前,依据案件侦查情况,及时作出是否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2. 明确通知流程和责任,确保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能准确及时传达给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防止出现通知不及时的情况。
3. 畅通被监视居住人的申诉渠道,相关部门对于其提出的期限已满未依法解除的申诉,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审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2025-02-11 19:3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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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法律解析: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这六个月内若案件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即解除。公安机关需在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若期限已满但案件未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会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而非直接延长。这是法律为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所做的规定。若被监视居住人认为期限已满相关机关未依法解除,可通过合法途径向办案机关申诉。法律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是大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专业的法律建议 。

2025-02-11 17:4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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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长时长六个月。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限制。
    我曾接触类似案件,对这一规定印象深刻。

    2. 若六个月内案件侦查结束,嫌疑人被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会终止。

    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常见。

    3. 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要决定是否解除,并通知相关各方。若案件未结,会视情况变更措施,而非简单延期。

    毕竟要依法保障嫌疑人权益。

    4. 被监视居住人觉得期限到了未解除,可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诉。

    法律赋予了他们这样的权利。

2025-02-11 16:50:22 回复

你好,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高检规则》第一百一十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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