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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已经退出还需承担责任吗

刘** 河北-保定 股权咨询 2025.02.11 15:47:45 305人阅读

挂名股东已经退出还需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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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挂名股东在任时公司有未清偿债务,且自身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便退出,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定出资义务不因退出而消除。

(2)若挂名股东完成出资义务,退出时办理合法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将股东身份合法转让,后续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

(3)若挂名股东在退出过程中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况,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
挂名股东退出要谨慎,务必确保完成出资义务并依法办理手续,避免因不当操作担责,情况复杂建议咨询。

2025-02-11 21: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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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挂名股东当股东时,公司有没还的债,自己又没按规定出资,就算退出了,债权人也能让其在没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补赔偿。毕竟出资是法定的,退了也不能免。

   要是挂名股东按要求完成出资,退出时办好了股权变更等合法手续,把股东身份转给他人,之后通常就不用对公司债务负责。

   但退出时有恶意逃债等违法情况,也可能得担责。最终担不担责,得看具体情况和证据。

2025-02-11 20:1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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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挂名股东没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又有没还清的债务,就算退出了,债权人能要求其在没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负责。因为股东出资是必须做的,不能因为不干股东了就不用出资。

(二)要是挂名股东已经按要求完成出资,退出时又依法办好了股权变更等手续,把股东身份正常转给别人,后续通常就不用对公司债务负责了。

(三)要是退出过程里挂名股东有恶意躲债等违法做法,那也得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25-02-11 19:4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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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挂名股东退出后是否承担责任需分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若挂名股东担任股东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又有未清偿债务,即便退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出资义务法定不可免。若已完成出资义务,且退出时办理合法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正常转让股东身份,后续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但要是退出过程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也可能担责。具体情况复杂多变,涉及众多细节与证据。如果对挂名股东退出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有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与责任,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  

2025-02-11 18:2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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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退出后是否承担责任确实需依不同情形判断。

1. 若担任股东期间公司有未清偿债务,且挂名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便退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其出资义务法定,不会因退出而免除。解决措施在于挂名股东应重视出资义务,若有未出资情况,及时与公司、实际股东协商补缴,避免后续风险。
2. 若已按约定或法定程序完成出资,且退出时办理合法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将股东身份合法转让,之后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建议挂名股东在退出时保留好相关出资凭证及合法变更手续的文件。
3. 若退出过程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可能被要求担责。挂名股东务必遵守法律规定,诚信退出,若对退出程序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退出合法合规,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  

2025-02-11 17:34: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挂名股东要承担哪些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挂名股东的一人公司债务怎样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挂名股东对外上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对内的话,即可向真正的股东追究责任。但是前提您与真正股东之间有明确约定的证据,具体可电话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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