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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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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把钱转给子女算财产转移吗

张* 江苏-苏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2.11 14:45:53 387人阅读

离婚前把钱转给子女算财产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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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把钱转给子女不一定构成财产转移,要视具体情形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未经对方同意在离婚前转钱给子女,若有逃避分割财产的故意,损害对方权益,会被认定为财产转移,分割财产时转移方可能少分或不分。

为避免类似争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夫妻双方在日常财产管理中应保持沟通,大额支出尤其是涉及向子女转账等情况,提前协商并做好记录 。
2. 如果是出于正当理由转账给子女,如子女教育、医疗等合理需求,务必保留好相关凭证,如转账记录、费用发票等,以证明转账的合理性 。
3. 在面临离婚可能时,双方都应秉持诚信原则,依法依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2025-02-11 19: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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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多为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未经对方同意,离婚前私自将共同财产转给子女,有逃避分割财产故意,损害对方权益,会被认定为财产转移。

(2)一旦认定为财产转移,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转移财产的一方会面临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后果。

(3)若转账是因子女学习、生活等正当合理需要,并有证据支撑,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财产转移。判断重点在于转账动机、目的及是否存在合理事由。

提醒:
离婚涉及财产问题复杂,转账给子女是否属财产转移需具体分析。建议保存好转账相关证据,不确定行为性质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  

2025-02-11 19:1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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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担心对方在离婚前把钱转给子女来转移财产,自己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对方转账没有合理事由,存在逃避分割财产的故意。

(二)要是自己确实有给子女转账的需求,又怕被认定为财产转移,那就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转账是用于子女学习、生活等合理需要,比如学费缴费凭证、购买生活物品的发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2025-02-11 19:0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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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离婚前给子女转钱可能算财产转移。婚姻存续期内的财产大多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

    其次,要是一方瞒着另一方,离婚前把共同财产转给子女,想逃避分割,损害对方权益,这就会被认定为财产转移,分割财产时会少分或不分。

    最后,要是为子女学习生活等正当需要转账且有证据,一般不算财产转移。判定关键看转账动机目的和有无合理事由 。

2025-02-11 17:2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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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前把钱转给子女,可能被认定为财产转移,也可能不被认定,关键看转账动机、目的及有无合理事由。
法律解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大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要是一方在离婚前,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把共同财产转给子女,还存在逃避分割共同财产的故意,损害了另一方权益,那这种行为会被认定为财产转移。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转移财产的一方可能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然而,要是转账是出于子女学习、生活等正当合理需要,并且能拿出相关证据,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财产转移。财产转移的判定较为复杂,涉及诸多细节。如果在这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2-11 15:23:46 回复

【法律意见】
1、如果在前,对方会把财产转移的话,可以向申请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2、如果判下来了,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可以依法划扣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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