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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保证人由谁担任

易** 湖南-岳阳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2.11 13:09:50 410人阅读

监视居住的保证人由谁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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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中,并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涉及保证人,住处监视居住同样可能需要保证人。

担任监视居住保证人需符合法定条件,这是确保保证责任有效履行的基础。具体而言:
1. 与本案无牵连,这能避免保证人因自身与案件的关联而影响保证义务的履行,保证其能公正客观地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备相应的能力才能切实对被监视居住人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
3. 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如此才能正常行使保证职责。
4. 有固定住处和收入,这提供了保证人履行义务的物质基础和稳定生活条件。

公安司法机关对拟担任保证人的人员进行审查十分必要。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全面细致审查保证人资格,确保监视居住措施顺利执行,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

2025-02-11 17: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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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的分类中,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不同规定,其中涉及保证人的主要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能担任监视居住保证人需满足法定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是基础要求,避免保证人因自身与案件关联影响公正;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备相应能力才能切实监督犯罪嫌疑人;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保证其有行动和权利去履行职责;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保证其有稳定生活状态和经济基础履行义务。
(3)保证人范围较广,包括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且符合条件的其他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多种选择。
(4)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十分必要,能确保保证人切实履职,保障监视居住顺利进行,维护司法秩序。

提醒:
若需担任监视居住保证人,务必确认自身符合法定条件,避免因自身问题影响保证责任履行。

2025-02-11 16:1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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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成为监视居住保证人,首先要确保自身与案子没有牵连,也就是不能在案件里有任何关联或利害关系。
(二)要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有能力监督被监视居住的人遵守规定。
(三)自身必须享有政治权利,并且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能够自由开展相关保证行为。
(四)得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有稳定的生活基础来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2025-02-11 15:0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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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有住处和指定居所两种,通常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会涉及保证人。

   能够当保证人要满足法定条件:和案子没关系;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没受限;有固定住处和收入。可以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像配偶、父母等,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其他亲友。

   在实际里,公安司法机关会审查拟担任保证人的人,保证其能履行义务,让监视居住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被告人违规逃避法律程序 。

2025-02-11 14:3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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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监视居住中一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及保证人,担任保证人需符合法定条件且会被公安司法机关审查。
法律解析:
在监视居住的规定里,住处监视居住通常不涉及保证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会有这方面需求。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担任监视居住保证人的条件,要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还要有固定住处和收入。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像配偶、父母、子女等,或者关系密切又满足这些条件的朋友、同事等都能担任。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拟担任保证人的人员,是为了让保证人切实履行义务,保障监视居住措施顺利推进,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规逃避相关法律程序。如果大家对监视居住保证人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02-11 14:19:57 回复

对于监视居住决定由谁作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监视居住决定由谁作出
监视居住由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一般都会有警察在同房间或室外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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