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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公告送达需要交费吗

纪** 上海-宝山区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2.11 09:16:24 450人阅读

判决书公告送达需要交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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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公告送达一般需缴费。公告送达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

具体措施和建议如下:
1. 当事人若需申请公告送达,应提前向法院了解指定的公告媒体。不同媒体收费有差异,提前知晓能做好预算准备。在知晓指定媒体后,及时联系媒体咨询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公告内容篇幅等准确估算费用。    
2. 申请方要按照法院要求预先垫付公告费用。垫付后保留好相关缴费凭证,以便后续在案件裁判后进行费用结算。    
3. 关注案件裁判结果中关于公告费用承担的判定。若由败诉方承担,及时跟进费用退还或支付事宜;若按责任比例分担,与对方协商好分担方式及支付流程 。  

2025-02-11 15: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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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送达方式,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实现时启用。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能正常推进,确保当事人知晓相关法律文书。
(2)法院指定公告媒体后,申请公告送达方要先垫付公告费。这是因为公告流程需启动且费用需有人先行支付。
(3)收费标准多元,媒体规定与公告篇幅等都会影响费用。不同媒体、不同篇幅字数,费用有差异。
(4)公告费属诉讼实际支出,裁判时法院依案件情况决定承担方。败诉方承担常见,但也可能按责任比例分担。

提醒:
涉及判决书公告送达,提前了解公告媒体收费标准并准备好费用 ,同时关注法院对费用承担的最终裁判。  

2025-02-11 13:3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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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了解法院指定的公告媒体。可以向法院工作人员询问具体要求,明确是在哪个特定媒体进行公告送达。这样能提前知晓该媒体的相关规定。

(二)预估公告费用。根据公告媒体规定以及自身判决书公告内容篇幅等大致估算所需费用,准备好相应资金。

(三)关注费用承担结果。在案件裁判后,留意法院关于公告费用承担的决定,若是败诉方承担,需关注对方履行情况。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2025-02-11 11:3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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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公告送达一般得交钱。公告送达用于受送达人找不到,或者其他送达方式行不通的情况。
  
    法院会指定公告媒体,公告费要申请方先垫付。收费按媒体规定、公告篇幅等来定。

    这费用是诉讼实际支出,裁判时法院根据案情决定谁承担,可能是败诉方,也可能按责任比例分担。常见收费几百到几千。涉及公告送达,得准备好交这笔钱。

2025-02-11 09: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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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决书公告送达通常需交费,费用最终承担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法律解析: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实现时采用的。法院指定公告媒体,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收费依据媒体规定和公告篇幅等。此费用属于诉讼实际支出,在案件裁判时,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形确定承担方,可能是败诉方,也可能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常见公告收费在几百元到数千元范围。如果在实践中遇到判决书公告送达的情况,一定要了解相关费用规定和流程。要是对判决书公告送达费用等法律问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2-11 09:33: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不可以。公告送达,是指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判决书其他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称为委托,接受送达任务的称为受托。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但是要及时判决。 公告送达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准确把握公告送达的适用要件 了解符合公告送达的要件,是正确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若存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为了避免公告送达的滥用,立案时应该进行严格审查: 1、当事人向立案时,应该告知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前的详细地址情况和联络方式。 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3、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要有证据材料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不能因为人主张被送达人为下落不明而确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总之,应积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尽量慎重使用公告送达方法。 二、注重完善公告内容的写作 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见到公告后,能从公告上了解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对公告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愈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该条款立法上有两层含义: 1、公告应写明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受送达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2、受送达人享有从公告上获悉诉讼情况的权利。此外,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姓氏的特点,公民同名很多,有时即使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区都会有几个甚至十几个人同名,因此,在运用公告送达时应尽量加注包括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减少因同名而引起误会,有利于受送达人获取信息,从而增强公告的社会效果,同时避免给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严格规范案卷内关于公告送达的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是为了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理由的合法性;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目前大多最常使用的公告形式是张帖公告及报纸公告。如何体现公告送达经过﹖笔者认为,公告送达是否记明经过,就要看案卷中有否送达过程的记载,对此笔者所在法庭的做法是:以在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的,除了公告底稿及正本外,案卷中必须附有将公告张贴于上述地点的回执证明;对于登报公告的,将该公告所在的报纸版面复印装卷。 四、灵活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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