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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务责任如何法律划分

孙** 吉林-敦化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2.11 10:42:27 314人阅读

离婚债务责任如何法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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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后债务责任划分关键在于准确区分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其涵盖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共同债务清偿时,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不足或归各自所有的,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则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为避免离婚时债务纠纷,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对大额债务明确约定用途及承担方式;保存好涉及债务的相关凭证、协议等资料;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若涉及夫妻双方,应让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债务性质及承担责任。  

2025-02-11 14: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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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明确债务性质是关键。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其用途与夫妻双方利益相关联。比如共同投资生意产生的债务。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先动用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够或财产各自分开,双方先协商,协商无果则由法院判决。

(2)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为个人债务。例如个人大额借贷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过,债权人若能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事务,就会转变为共同债务。

提醒:
离婚时要仔细梳理债务情况,保存好相关债务凭证。对于债务性质有争议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  

2025-02-11 13:3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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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是关键,要确定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债务用途的凭证、夫妻双方关于债务的沟通记录等,辅助判断债务性质。
(二)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先查看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用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够或者财产已归各自所有,双方先尝试协商如何清偿。
(三)若协商不成,就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四)对于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若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负债方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2025-02-11 13:3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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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债务划分,先看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一起担。共同债务就是为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都同意借的钱。
  这种债务,先用共同财产还;财产不够或各归各的,就协商还;协商不成法院判。

    婚姻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日常所需借的债,通常算个人债务,自己负责。但债权人能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的情况除外。

2025-02-11 13:0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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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债务划分分情况,共同债务共同担,个人债务个人负。
法律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需共同承担。清偿时,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不足或各自所有的,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是个人债务,由负债方承担,不过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债务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在处理离婚债务问题时,很多情况较为复杂。若你在这方面有困惑,或者不确定某些债务究竟该如何划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权益。  

2025-02-11 12:30:5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怎么划分的 一、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三、伴随非货币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怎么划分的 一、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三、伴随非货币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的主要构成要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其一,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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