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不可以强拆。建议双方协商处理。一,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多为村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拥有“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单独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权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除、腾退进行决议。其三,对于合法启动的征收拆迁项目,应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推进征收程序,确保被拆迁人复议、诉讼、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行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你好,建议和对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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