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的,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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