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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公证需要双方到场吗

李** 四川-雅安 公证咨询 2025.02.10 17:24:34 344人阅读

赠与公证需要双方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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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赠与公证通常需双方到场。这是因为赠与公证旨在证明赠与行为及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双方到场能让公证机构更好地完成相关工作。

1. 身份核实与意愿确认:赠与人要表明赠与意愿且对财产有处分权,受赠人要表明接受态度。双方亲自到场,便于公证机构核实身份、确认真实意思表示,避免欺诈、胁迫等问题,保障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2. 特殊情况的处理:若赠与人因重病等无法到场,部分地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如经公证委托他人代理等,可能允许赠与人不到场办理部分手续。不过这是特殊情形,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建议在办理赠与公证时,尽量保证双方亲自到场。如遇特殊情况,要提前了解当地规定,按要求准备好相关委托代理等手续。

2025-02-10 21: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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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情况下办理赠与公证,双方应当亲自到场。这是因为赠与公证的目的是让公证机构对赠与行为及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在赠与关系里,赠与人得清楚表明自己赠与的想法,而且要对赠与的财产有能够处分的权利;受赠人也得表明自己愿意接受赠与。双方都到场的话,公证机构就能核实清楚双方的身份,确定双方表达的都是真实意思,避免出现欺诈或者胁迫这类情况,这样就能保证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二)要是有特殊情况,像赠与人因为重病等原因没办法亲自到场,有些地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也许可以在赠与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办理部分手续。比如,赠与人可以经过公证委托他人来代理相关事务。不过要注意,这属于特殊情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操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2025-02-10 20:1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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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办理赠与公证一般需要双方到场,特殊情况下,赠与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能不到场办理部分手续。
法律解析:
1、从赠与公证的性质来看,它是公证机构对赠与行为及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赠与人要有赠与意愿且对财产有处分权,受赠人要表明接受态度,双方到场利于公证机构核实身份、确认真实意思表示,避免欺诈、胁迫等,保障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2、对于特殊情况,如赠与人重病无法到场,某些地区在符合法定条件,比如经公证委托他人代理等情况下,可能允许赠与人不到场办理部分手续。不过这是特殊情形,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若你在办理赠与公证时遇到复杂情况,不确定是否符合特殊情形的条件,或者对相关手续、规定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或当地公证机构咨询,以确保赠与公证顺利进行。

2025-02-10 19:3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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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理赠与公证,通常得双方都到场。这公证啊,其实就是公证机构来确认赠与行为以及赠与合同是真实、合法的。
2. 赠与关系里,赠与人得清楚表明自己要赠与的想法,而且对要赠的财产得有能处置的权利;受赠人也得表明愿意接受赠与。双方亲自到场,公证机构就能确认身份,明确双方是不是真这么想的,避免出现欺诈、胁迫这类事儿,保证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3. 特殊情况另当别论,像赠与人重病没法亲自到场,有些地区在符合法定条件,比如经过公证委托别人代理时,可能允许赠与人不到场办部分手续。不过这是特殊情况,得严格按规定来。

2025-02-10 18:0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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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办理赠与公证原则上需双方到场。这是因为公证机构要对赠与行为及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双方到场能方便核实身份及确认真实意思表示,避免欺诈、胁迫等问题,保障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2. 赠与人需对赠与财产有处分权且明确赠与意愿,受赠人要表明接受态度,这是赠与关系成立的基础。
3. 特殊情况下,如赠与人重病无法到场,部分地区在符合法定条件(如公证委托他人代理)时,可能允许赠与人不到场办理部分手续,但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提醒:
办理赠与公证时,尽量双方亲自到场。如遇特殊情况,务必提前了解当地相关规定,确保手续合法合规,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2-10 17:26:58 回复

解答如下,【同居】同居生活时双方间的赠与该如何处理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是否有权收回其赠予的财产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看赠予人是否出于自愿。由于未婚同居有感情的基础,所以,我们不能排除当事人出于感情的流露,出于真心,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物品赠予给对方。我觉得这种赠予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二是对方索要的物品。这种情况在婚外同居关系中更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的同居,有钱人向自己“情人”赠送东西是十分常见的。小的可以是化装品、装饰品,大的可以是汽车、别墅。一方面,我们一开始就强调了一点,这种同居一般是没有多少感情成分的,他们之间的这种赠予,完全是讨对方的欢心。甚至有的时候一方还向有钱的这一方索要物品。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有钱一方表面上是同意将物品赠予给对方,而内心深处他是不愿意的,而这种内心的不愿意一般又不会在同居期间表现出来,只有当同居关系破裂时,它才会突现出来,因而它也成了这种同居纠纷的焦点。我们可以称这种意思表示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由于赠予人一般又有合法的婚姻,他的财产又是他与他的配偶的共同财产。对夫妻的共同财产,特别是重大的共同财产的处分,是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所以,对这种比较贵重的物品的赠送,赠予方一般是没有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处分权的。结合以上两点,我认为对于这种赠予,当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有权撤消其赠予行为。虽然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我觉得这种处理办法是有价值的。它打破了那些想用青春换取享受的傍大款族的美梦,从而也让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有效的保护。《若干意见》第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若一方在同居生活前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无法撤销,除非赠与的一方可以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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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2 939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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