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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初次鉴定万能结算吗

姚** 安徽-淮南 工伤鉴定咨询 2025.02.10 10:56:32 496人阅读

工伤初次鉴定万能结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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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初次鉴定可不是万能的结算依据哦。下面给大家说说具体情况:
1. 工伤初次鉴定主要做两件事,一是认定职工是不是工伤,二是评定伤残等级。
2. 要是鉴定结果表明是工伤,而且达到了相应的伤残等级,那职工就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这里面包含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不过呢,这只是个开头,后面还得根据病情变化、康复情况等,进行复查鉴定,以此来确定待遇要不要调整。
3. 要是初次鉴定没认定为工伤,那就没办法按照工伤待遇来结算了。

总之,工伤初次鉴定在工伤处理中确实是个重要环节,但大家可别简单地觉得它的结果就是万能的结算依据,还得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处理,来确定相关权益。

2025-02-10 14: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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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初次鉴定,得明确一点,它可不是万能的结算依据。具体给你讲讲:

1. 初次鉴定的作用:主要是认定职工是不是工伤,以及评定伤残等级。
2. 认定为工伤且达伤残等级的情况:要是鉴定结果显示是工伤,并且达到了相应伤残等级,那职工就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这里面包含了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不过这只是个开头,后续还得看病情有没有变化、康复情况怎么样,可能还得复查鉴定,来确定待遇要不要调整。
3. 未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要是初次鉴定没认定成工伤,那就没办法按工伤待遇结算了。

所以说,工伤初次鉴定虽然是工伤处理的重要一环,但具体权益还得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

2025-02-10 14:0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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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初次鉴定并非工伤结算的“万能钥匙”。下面为你详细说明:

1. 鉴定内容:工伤初次鉴定主要是对职工工伤情况进行认定,同时评定伤残等级。它是确定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以及受伤程度的重要步骤。
2. 认定为工伤且有伤残等级的情况:若鉴定结果为工伤且达到相应伤残等级,职工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待遇涵盖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不过,这只是一个开始。后续可能因病情变化,比如出现新的并发症,或者康复情况不理想等,还需进行复查鉴定,以此来确定待遇是否需要调整。
3. 未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若初次鉴定未认定为工伤,那么就不能按照工伤待遇进行结算,职工需另行考虑其他权益保障途径。

总之,工伤初次鉴定虽是工伤处理的关键环节,但不能简单将其结果作为万能的结算依据,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理,以确定相关权益。

2025-02-10 12:2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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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初次鉴定不是万能的结算依据,这一点大家要清楚。

1. 工伤初次鉴定主要做两件事:一是认定职工是不是工伤;二是评定伤残等级。
2. 要是鉴定结果表明是工伤,而且达到了相应的伤残等级,那职工就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这里面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不过要注意,这只是个开头。之后还得看病情有没有变化、康复情况怎么样,可能需要进行复查鉴定等程序,来确定待遇要不要调整。
3. 如果初次鉴定下来,没有认定为工伤,那就没办法按照工伤待遇来结算了。

总之,工伤初次鉴定在工伤处理中确实很重要,但不能把它的结果当成万能的结算依据。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要进一步处理,才能确定相关权益。

2025-02-10 11:48:37 回复

首次申请鉴定的,是初次鉴定结论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书标题是“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是使用了鉴定专用文头所致,因为初次鉴定和初次复查阶段都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具体是初次鉴定还是复查鉴定,视具体情况而定。初次鉴定是指伤情相对稳定之后,首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是指初次鉴定结论作出满1年之后,用人单位、丝之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的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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