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签字和盖章一个都不能少,另外两个是二选一 举例说: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在合同最后经常有“签字”“盖章”的字样,而“签字或盖章”与“签字、盖章”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看一下“签字或盖章”,这个非常容易理解,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合同的生效,二者之间是选择关系,要么签字要么盖章。 再来看一下“签字、盖章”的含义,这个顿号的作用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即表示签字与盖章时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
对于合同可以盖财务章或发票章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原因如下: 首先,要清楚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区别。 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一般由企业的专门财务人员管理,可以是财务主管或出纳等。 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公章是代表公司的.比如公司下发内部文件.章程,或报出的报表等都要盖公章. 合同章是与别人(个人或单位等)签合同时盖的章.公章具有最大的权力,公章可代替合同章(但合同章不能代替公章的作用)。财务章可代替发票专用章(但发票专用章不可代替财务章)。公章与财务章互不可代替。 所以,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产章或者发票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
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
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第
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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