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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有哪些事情可以受法律保护

于** 辽宁-鞍山 劳动保障咨询 2025.02.09 16:52:09 305人阅读

哺乳期有哪些事情可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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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受法律保护的相关事项有这些:
1. 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就解除劳动合同。要是劳动合同到期了,得等到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合同。
2. 女职工在哺乳期的时候,用人单位要保证她们每天有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1小时还能分成两次来用,而且这哺乳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3. 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工资待遇不能降低,得按照正常出勤的标准来支付工资。
4. 用人单位要给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不能安排她们去做那些对哺乳有不好影响的工作。

2025-02-09 20: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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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在法律上是受保护的,具体事项有这些:

1. 工作方面,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就解除劳动合同。要是劳动合同到期了,得等到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合同。
2. 哺乳时间上,女职工哺乳期内,单位要保证她们每天至少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1小时还能分成两次来用,而且这哺乳时间也算作正常的劳动时间。
3. 工资待遇这块,女职工哺乳期的工资不能降低,得按照正常出勤的标准来支付工资。
4. 工作环境方面,用人单位得给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不能安排她们去做那些对哺乳不利的工作。

2025-02-09 19:4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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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受法律保护的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 劳动合同保障: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处于哺乳期就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有些企业看到女职工哺乳期可能影响工作效率,就想解除合同,这是不被允许的。若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延续至哺乳期结束后再终止,以保障女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权益。

2. 哺乳时间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要保障其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1小时可以灵活分为两次使用,比如上午、下午各半小时。而且,这哺乳时间是算作劳动时间的,女职工不用担心会因此扣工资或影响绩效。

3. 工资待遇不变: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能降低,需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让女职工在照顾宝宝的同时,经济收入不受影响。

4. 工作环境保障:用人单位要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像一些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高强度体力劳动等对哺乳不利的工作,都不能安排给哺乳期女职工。

2025-02-09 19:0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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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受法律保护的相关事项介绍如下:
1. 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就解除劳动合同。要是劳动合同到期了,得等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合同。
2. 女职工在哺乳期的时候,用人单位要保证她们每天有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1小时还能分成两次来用,而且这哺乳时间也算作是劳动时间。
3. 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工资待遇不能降低,得按照正常出勤的标准来支付工资。
4. 用人单位得给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安全又卫生的工作环境,不能安排她们去做那些对哺乳有不好影响的工作。

2025-02-09 17:57:14 回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三期”,顾名思义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由于女职工的三期是女职工妊娠、生育、抚育婴儿的特殊时期,关系着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因此,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处于三期内的女工给予了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三期内女职工的待遇保护、三期内女职工的解雇保护三方面。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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